安徽省地质勘查规划(2011-2015年)
2013年12月16日 13:44 26139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七章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一、完善地质资料馆藏设施建设
积极推进省地质资料馆藏设施建设,为实现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集中统一保管、开发利用、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提供基础设施。
加强地质资料数据库建设,完成馆藏主要成果资料的数字化,启动重要实物地质资料的数字化,重要原始地质资料的数字化,完成涉密成果地质资料和破损地质资料的专项清理;重点实施“221”工程,即淮北市、黄山市,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旌德县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庐枞成矿带的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项目。加强地质资料多元数据集群化管理,建立试点数据库。选择工作基础好、地质资料丰富的中心城市、矿区,建立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合肥市滨湖新区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试点,为全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提供经验和示范。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防治、区域环境等方面的数据库。加强地质资料图文数据库的建设,建立高分辨率遥感数据和其它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
二、加强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
在已有地质资料数字化的基础上,加强数据集成和资料集群化,完善省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对全部地质成果资料和地质调查工作资料的全程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实行统一规范和标准,提高地质资料信息的集中度和关联度,力争形成分布式、多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提升数字化和互联互通服务品质。
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实现地质资料汇交、保管信息化。培育地质资料信息市场主体,促进各类地质信息深度开放和衍生信息服务产品为主导的地学信息产业发展。
建立以“3S”技术为平台的矿产资源动态监测信息体系,把信息采集、数据更新、实时监测紧密结合;实现地下水资源、地质环境、矿山开发、地质灾害等动态监测。实现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矿政管理。
收集、整理和抢救应入省库集中保管的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检索查询服务。
三、建立和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与服务体系
地质资料信息以服务社会经济建设为重要任务,实现以基础地质资料数据库、矿产储量数据库、矿业权数据库等为支撑的省、市、县三级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形成三级业务网络化的社会服务体系,重点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地质资料信息产品在线服务。实现以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指挥为目标的全省联合监测与发布等信息系统,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开展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的前期调研和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及时更新全省地质资料目录,网上公开查询不涉密公益性地质资料和矿产勘查资料,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为用户进行地质资料信息深度加工和整合提供服务平台,形成可供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分析和深度开发的服务平台。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性、综合性地质信息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地质资料各类信息的整合,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提供高效的矿产资源信息服务,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采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加强政府各部门、各馆藏事业单位、地勘单位、工程勘查企业的信息共享和服务,逐步建立符合各方利益的地质资料管理机制。开展矿产资源空间数据库的互连互通,加强矿产资源信息管理、信息发布、信息安全等机制建设,实现矿产资源信息加工、处理和存储的科学化、现代化,不断提高信息利用水平。
第八章 组织实施
一、公益性地质工作
(一)资金来源
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每年需投入资金约15000-20000万元,规划期预计投入资金8.0-10.0亿元。预期国土资源大调查及其它国家专项费用投入资金3.6亿元,省财政或市、县级财政投入资金5.4亿元。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
(二)组织实施
公益性地质工作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省级公益性地质工作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署,主要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并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
商业性地质勘查包括以矿产开发为目的的矿产资源勘查以及为城市建设、旅游、农业、交通等行业、产业服务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商业性矿产勘查以探明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为目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普查、详查和勘探。
(一)资金来源
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企事业单位投入等,以企事业投资为主体。“十二五”期间,全省矿产资源勘查预计投入的资金量可达40-45亿元,其中中央、省级勘查基金和各级财政投资预计可达6-8亿元。
(二)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资源战略政策、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成矿地质条件、资源保证程度、矿产勘查程度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规定重点、限制勘查的矿种;划定重点勘查区、一般勘查区、限制勘查区和禁止勘查区。
1.重点、限制和禁止勘查的矿种
1)重点勘查的矿种
凡列入国家战略性和省内重要性矿产资源以及市场需求前景好、有稳定的市场流向和渠道、发展远景大、对环境影响可以控制的矿产资源均属本省鼓励勘查的重点矿种(包括政府统筹勘查的煤炭和石油)。
我省重点勘查的矿种为:煤、铁、铜、铅、锌、钨、钼、金、银、铀、方解石、玻璃用石英岩、金刚石等。
2)限制勘查的矿种
皖南地区的高硫高灰煤、石煤、钒,沿江地区低品位硫铁矿,大别山区低品位磷矿为限制勘查的矿产。
3)禁止勘查的矿种
国家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禁止勘查的矿种。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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