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6日 15:40 1169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升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升级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解决制约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实现重大战略产品突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符合规划、突出重点、建立机制、规范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四条 产业升级资金建立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实施效果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产业升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种业、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关系国家战略的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
  第七条 产业升级资金重点支持中央企业依托企业技术和资源整合优势,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关联产业相协调,开展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试验测试、新产品试制、产业化建设到新产品推广、应用及服务的全过程产业升级活动。
  第八条 产业升级资金优先支持中央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共同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
  第九条 产业升级资金采取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产业升级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亿元,对总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亿元。
  第十条 产业升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财政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按年度拨付产业升级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联合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当年资金支持重点,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根据国家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所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经审核并按重要性、紧迫性排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
  协同创新项目由牵头组织的中央企业负责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按照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分类申报。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申请列入产业升级资金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获产业升级资金立项,按照资金支持计划需在本年度继续予以支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新增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
  (三)属于企业经批准的主营业务范围;
  (四)企业在项目领域具有技术、人才优势;
  (五)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与国际发展方向接轨;
  (六)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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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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