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6日 15:40 11699次浏览 来源: 财政部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十五条 申报新增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资金申请文件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企业现有工作基础等内容;
(三)项目已享受国家政策扶持情况;
(四)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及预期达到的成果;
(五)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
(六)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七)协调创新项目需提交协同创新内容及支出计划;
(八)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出具的同意注(增)资的书面材料;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延续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包括执行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实施计划和预期成果调整建议等内容;
(三)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家或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新增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财政部提出新增项目立项建议和延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
经财政部审核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新增项目立项计划书面通知中央企业,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组织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技术、投资、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
参与产业升级资金项目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按新增项目立项计划通知要求,填写上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附表2,以下简称《项目承诺书》),内容包括:项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预期成果、实施计划、考核指标、总投资额度、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新增项目立项建议和《项目承诺书》签订情况,综合考虑当年预算规模、企业项目排序、项目实施计划、以前年度项目效果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等,审定新增项目立项及资金支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产业升级资金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新增项目立项情况、延续项目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当年资金使用方案,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收到产业升级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产业升级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当年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
项目终了后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中央企业应及时缴回国库。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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