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

2013年12月17日 10:28 3639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二、充分利用市外资源和市场发展矿业经济
  (一)立足本市、兼顾周边、面向国内、走向世界,鼓励引导企业到市外、省外和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建立我市紧缺矿产资源基地,积极参加西部大开发及邻省的互补性优势矿产的开发;石油化工行业要在充分利用国内原油的基础上,转变观念,树立矿产资源全球战略思想,开拓周边国家、中东及中亚石油市场,积极寻找国外稳定供应地;铁矿充分利用华北、西南地区或澳大利亚富铁矿资源,煤矿要充分利用周边省、市和华北地区的优质煤炭资源。
  (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加强我市优势矿产资源铜、钨、铅、锌、锡、锑、萤石等对市场的影响和控制,实行矿产品出市总量控制,特别是限制初级矿产品的出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市外、省外和国外重点勘查开发铜矿、钨矿、富铁矿、贵金属矿、锡矿、锑矿、硅质原料矿、煤矿、高岭土矿等,建立市外矿产原料基地。市、县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建立我市企业到市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政策和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
  (三)深化矿业投资体制改革,扩大开发力度,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改造本市矿山企业,组建具有国际矿业投融资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新型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矿业经济循环,获取优质矿产资源。鼓励我市大中型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到市外、省外、国外寻找后备资源或进口矿产资源,创办域外矿山企业。
  三、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发展矿产资源深加工产业
  (一)立足市情,面向世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色金属、有机硅、新型建筑材料等矿产品高技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为重点,坚持环境友好,资源高效利用、国际一体化制造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步实现我市矿产品精深加工领域科技的新跨越,促进矿产品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化、矿产品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化,推动我市矿产工业快速、持续、全面发展。
  (二)引进高新技术,充分利用我市铜、钨、铅、锌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优势,实施一批矿业新建项目,包括铜、钨、铅、锌等矿产采选、冶炼、加工项目;实施一批矿产资源深加工矿业开发建设项目,建立九江有色金属矿产精深加工基地,加快铜材料、钨材料、铅锌材料、合金材料等新材料精深加工产业开发建设。
  (三)推广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工业技术。优化水泥产品结构,重点开发特种水泥,增加新型干法水泥比例,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及微机计量,使水泥生产进一步降低消耗、稳定质量,加强粉尘治理。研究开发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提高科技含量,把建筑陶瓷、石材等产品做大做好。
  (四)重点加强有机硅、光伏产业及石油后续产品的技术开发。研究开发以有机硅为代表的新一代有机硅、光伏材料及精细化工材料,以国家火炬计划九江星火有机硅产业基地为依托,开发有机硅及光伏系列产品;研究开发高性能稀土材料及其产品。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稀土光转换材料及蓄光材料、稀土环保材料、稀土改性材料;加大对稀土纳米粉体的制备工艺和应用、高纯稀土金属及其合金、材料的国产化及提高性能的研究。
  四、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展矿产品国内外贸易
  (一)努力保护市内资源、积极利用市外资源,维护稳定市内市场、大力开辟市外市场。加强对铜、铅、锌、钨、锡、锑、萤石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出市总量的调控和出市秩序的治理。调整矿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进出口效益,鼓励深加工高附加值矿产品出市和初级矿产品进市;控制低价位初级矿产品的大量出市;控制钨、铜、铅、锌、锡、钼、锑、萤石矿出市;扩大硫化工矿产品的出市比例;重点进口石油、煤、富铁矿、铜矿、钨矿、高岭土矿等。
  (二)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保证和满足经济建设需要为目的,发展矿产品贸易。对优势矿产充分注意和利用区外、境外的市场需求,鼓励流通和加大出口,提高矿产品进出口效益;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市内矿产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矿产品进出口政策,加强宏观调控,逐步实现“高出养低进”的进出口模式;鼓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精深加工的矿产品出口,鼓励市内企业利用市外矿产资源发展深加工产品,减少成品进口;对市内紧缺的大宗矿产资源逐步实现区外、境外供货多元化,健全完善我市矿产品贸易体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矿产资源可供性。
  第七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体要求
  (一)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二)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全市生态环境发展的总体目标体系。建立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与污染监测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
  (三)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占用土地复垦、次生地质灾害防治等法定义务。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引导矿产开发利用企业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强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
  (四)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在我市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区选择不同类型、影响大的大型矿区,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试点。通过示范工程,推进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二、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新建矿山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国家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依法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应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合理确定矿山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指标,并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制订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作为采矿权登记发证的依据。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或尾砂矿库建设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矿山废水排放处理和循环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所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三)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严格执行 《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我市相关实施细则,矿山企业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经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 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与发证机关签订协议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金由矿山企业预提,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并由矿山企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
  (四)新建矿山环境影响准入条件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水土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重要和重大基础设施一定范围、城镇和重要建筑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主要交通线两侧可直视范围内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2、具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水土保持治理方案。
  3、必须按“三同时”原则建设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设立矿山环境监测及管理机构,对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和防治。
  4、经评估认为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较大和破坏较大的或遭破坏后难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
  5、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矿山设计提出的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要求。
  6、禁止土法选、冶金矿和土法炼铅锌、炼锑、炼焦、炼硫和炼钒。
  7、限制改建、扩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开采含硫大于3%的煤矿及其它开发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难于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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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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