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

2013年12月17日 10:28 3639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八、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主要措施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1)将矿山环境保护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矿山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采前预防、采中治理、采后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把矿山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在矿山地质勘探阶段应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做出影响评价,预测开发过程中和开发后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灾害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2)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矿山应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认为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遭破坏后难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达到规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其主要内容要有固废堆场或尾矿库建设、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矿山废水排放处理和循环利用,“三废”处理措施和达标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露采矿山应采用安全、水平台阶式或凹陷式开采方式,逐步淘汰落后的、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方法,坚决取缔无安全保障的开采方式。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必须签订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责任书,并按规定足额交纳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
  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实行专款专用,在矿山治理完成后,经验收合格,返还全部保证金。
  (3)禁止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机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所圈定的范围等禁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禁止在交通干线两侧的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建立起相应的考核制度。
  (4)矿山生产阶段,要完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承诺。矿山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评估工作。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从事采掘活动和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规范矿业活动。
  (5)矿山关闭阶段应建立关闭矿山的矿山环境验收制度,明确矿山关闭的环境达标技术要求。采矿权人应向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关闭环境恢复治理计划,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主管部门对恢复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闭坑。
  (6)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矿山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系统。
  (7)露采矿山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严格按照设计的剥采比、边坡角进行台阶式开采,限制采面、坡面高度。防止发生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在露采矿山周围建加工和冶炼厂,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要求,防止矿区空气污染和水土污染。对于目前已经造成污染的矿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治理,改善矿山地质环境。
  (8)限制开采砖瓦用粘土,禁止在可耕地开采砖瓦用粘土。对丘陵、岗地地区的粘土矿应科学规划,合理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与造地增粮工程等密切结合,平整岗地沟谷为可耕地或建设用地。
  2、矿山环境治理对策和措施
  (1)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要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加大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治理的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改善矿山地质环境。
  (2)对采矿造成的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土地破坏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为科学、合理地选择复垦方法、方案及耕地损失补偿等提供决策依据;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要按照“宜平则平,宜深则挖,宜填则填”的原则,因地制宜部署灾害地区土地复垦工程。
  (3)加强土地复垦制度管理、理论研究和技术方法创新。逐步建立和健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矿业用地制度;强化政府职能,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对土地复垦进行组织、管理与协调。明确各级政府、矿山企业的责任、权利及义务,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宏观调控与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加大矿区土地复垦整治力度,对复垦整治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土地复垦及经营产业化和市场化相结合,提高投资与治理效果。
  (4)矿山植被恢复制度。对矿山破坏植被的行为进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加大植被恢复治理的力度。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旅游点、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采矿区、逐步关停采石场。应科学规划,进行台阶式平整覆土和种草植树造林,对景观恢复开展绿化工作。
  (5)废弃物堆放场的治理。以资源化二次开发利用为重点,固化和绿化为辅。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尾矿固体废弃物,可用作建材原料及制砖等。
  (6)露采矿山的景观生态治理,以景观保护和土地资源开发为主。城市发展规划区周边,结合城市发展,通过对废弃矿山的工程整治,改变成可供利用的土地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内,通过山景、水景、人文景观的再造和遗迹资源的保护,开发新的科普旅游资源,建立休闲度假胜地或环境生态园区;交通干线两侧覆土绿化,恢复或重建生态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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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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