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3年12月18日 15:47 2203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凉山州地处四川省矿产资源开发攀西黑色有色矿产资源经济区。在省、州“十五”计划纲要和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州的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矿产资源的科学管理,实行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区域生产力布局和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冕宁—德昌轻稀土矿产资源开发区;会理会东黑色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区;盐源平川富铁矿、盐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区;木里—冕宁贵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区;越西普通铁矿资源开发区;甘洛铅锌磷矿产资源开发区;西昌—德昌玻璃、陶瓷原料及饰面花岗石矿产资源开发区;雷波、会东、宁南磷化工开发区等,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为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将州内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实行分类管理。
  1、规划区的划分标准
  鼓励开采区:矿产资源储量可靠,矿产品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好,开发利用后能有效控制对环境影响的;以及国家和省急缺矿种中资源储量丰富,需要鼓励技术攻关的矿区。
  限制开采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矿产品供过于求、市场前景差的;开发利用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国家政策限制开采的矿区。
  禁止开采区:开采中对生态环境影响造成不可恢复的、对耕地造成破坏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难以防范的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采矿活动的重要风景名胜区、地质遗址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城市规划区、军事禁区及重要交通干线、大型工程设施、水利设施的安全区等。
  2、规划区的设置
  鼓励开采区:甘洛、会东、冕宁、宁南铅锌矿规划区,冕宁、会东、盐源、喜德富铁矿规划区,会理、会东铜矿规划区木里、盐源金矿规划区,雷波磷矿规划区,西昌、德昌、冕宁、盐源、非金属矿规划区,西昌太和钒钛磁铁矿规划区。
  限制开采区:省《规划》限制开采矿种和区域。冕宁、德昌稀土矿规划区,盐源岩盐规划区,盐源兰石棉规划区,会理岔河锡矿规划区,会理秀水河、白草钒钛磁铁矿规划区
  禁止开采区:禁止在国家、省、州、县级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旅游规划区内采矿;禁止在螺髻山古冰川遗迹保护区、黄林土林等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采矿;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及旅游干道、大型重点项目、重要城镇可视范围内采矿;禁止在军事区内采矿;禁止在防洪河段采砂石。
  (五)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回收率:矿山企业采、选、冶综合利用指标,直接反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州内矿业采矿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发展不平衡,总体上是粗放式的。21世纪初期要强化对矿产资源加工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先进采选冶技术的应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水平。
  1、对已有矿山应采取有效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鼓励矿山提高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对资源回收率低,浪费严重的饰面石材、铅锌矿、铜矿、稀土矿、黄金堆浸等矿产的管理;禁止土法采选黄金和土法炼白银、炼硫、炼焦、炼锌。对“三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
  2、新建矿山企业必须进一步完善开发利用审批制度,完善企业的“三率”考核体系,并监督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设计进行采矿活动。
  2005年全州矿山采矿回收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饰面石材、水泥灰岩等矿产回收率提高十个百分点;煤、铁等重点矿种的总回收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凉山州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多。我们要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分明,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1、矿产勘查过程中,必须对有价值的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对于没有相关内容的资源储量报告不得作为矿山建设储量;
  2、新建矿山,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共生、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的有关内容,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3、已建成矿山,对有经济价值的共伴生矿未作综合利用或综合回收率低的,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使其达到《规划》要求;
  4、扶持、鼓励对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和对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组织重大项目的科技攻关和成熟技术的普及推广。重点支持综合利用钒钛磁铁矿的工业化生产,鲕状赤铁矿开发用,稀土矿尾矿和“黑矿”综合利用科研攻关;支持煤矸石的开发利用和有色金属共伴生矿的回收利用,使全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到2005年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应达到可综合利用的矿山的30%。2010年提高到50%以上。
  (六)新建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矿产资源开采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市场规律。新建矿山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资源条件:必须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勘查提交的资源储量报告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资源储量;
  资质条件:必须有与所建矿山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的资质条件;
  开采规模条件:矿山规模必须与矿区的资源储量相适应,不得低于本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规划布局条件:新建矿山必须是省、州规划的鼓励开采矿种和区域,严禁在规划禁止开采区内新建矿山。在规划限制开采区内新建矿山或扩大矿山规模,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等综合评价,才能审批;
  资源利用效率条件:新建矿山要有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达到全省同矿种平均水平,对可利用的共伴生矿和尾矿要有综合利用方案;
  环境及森林保护条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法规有关条款;
  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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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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