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5年)
2013年12月20日 9:23 25964次浏览 来源: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九、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为中心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本规划重点宣传“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及有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矿产资源这一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认识,形成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二)健全规划管理体系
1. 本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主要指标纳入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2. 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规划,组织编写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批准后实施。
3.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 切实履行国家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职责,建立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使管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制定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上来。
(三)依法行政、强化规划实施力度
1.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法制建设,全面确立依法治矿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强化执法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治矿。
2. 扶持和发展骨干企业,鼓励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改造、限制、关闭采矿行为不规范的小型企业,尤其要取缔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严重破坏农田、水利、林业的小矿山。
3. 通过法律手段和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来综合实施矿业产业、技术、组织结构的调整,弥补市场竞争的缺陷,提高矿业活动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4. 全力搞好事前监督,严格采矿权申请,严格矿山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把准入关;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
努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行招标、拍卖等方式,完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公开、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通过矿业权的合理流转,促进矿山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建立和健全矿业权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前的价值评估,实现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五)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1. 建立政府与企业相结合、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矿业投融资体系,开展公益性和商业性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省内外投资者投资矿产资源勘查,保护投资者的优先采矿权。
2. 对规划开采区内,矿产资源储量保证程度低或资源不明朗的,要有计划的开展勘查工作,探求资源储量,为开发利用创造条件。
3. 按《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我市未作过勘查、资源储量不明的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尽快补做地质简测和资源储量计算工作。保证矿山建设有据、有效,促进矿山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实施科教兴矿、提高资源效益
1. 推进矿山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技院所相结合的矿业创新体系,强化对优势矿种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开发,发展叶蜡石、高岭土、伊利石、明矾石、花岗石材的系列产品,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促进矿产品结构调整。
2. 依托两个市场,促进改革开放,利用我市对外开放窗口,加强对国内外矿产品市场信息的跟踪,引进先进技术,创新思想观念、管理方式,提升产业层次、技术水平,促进矿业升级。
3. 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重点培养和引进技术型、管理型、复合型人才,以形成适应新形势下矿产资源工作需要的人才结构;加强职工队伍的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山、矿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十、附则
1. 本规划由《温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文本和《温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组成,具同等效力。
2. 本规划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规划五年修编一次。
4.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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