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5年)
2013年12月20日 9:23 25965次浏览 来源: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六、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保护
(1)严格执行采矿许可证制度,做到依法办矿、依法治矿;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的规定,对废石和尾矿中回收产品、开采残留矿体和低品位矿产资源,可减免资源补偿费;对利用废渣生产、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以提高矿山资源总回收率。
(2)按照不同矿产、矿山的特点和开采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开发规模、开采技术和综合利用要求;对于一矿多用的矿产,要按照矿石质量分级使用,确保优质优用;在明矾石采、选、冶等技术尚不过关、伴生元素不能充分利用前,实行限量的保护性开采。
(3)采用先进工艺,切实提高钼矿综合回收水平,加强钼矿尾矿、废渣的综合利用,提高精矿品位和资源利用率;加强明矾石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加快明矾石科技成果的转化;努力提高叶蜡石、伊利石、高岭土等优势非金属矿的开采、加工水平,压缩原矿直接销售,开发系列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
(4)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和整体经济效益。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努力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督察、事后查处相结合,促进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优化。建立和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
1. 新建矿山设计阶段
(1)禁止开采“规划禁采区”内的矿产资源。因国家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开采的,必须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可行性研究、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和审批工作,对措施不力或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不予批准。
(3)规划开采区内的新建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已取得采矿证而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要求限期改造、重组或关停。
2. 开采阶段
(1)建立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分期缴纳不低于治理费用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强化矿山环境保护意识与预防要求。
(2)合理选择采矿选矿方法和手段,选择好尾矿、废石的堆放场地,采掘、爆破等作业要注意防尘和控制噪音污染,矿山及加工企业的废水、废气、废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矿泉水矿区必须按三级卫生防护区要求,加强管理和切实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3)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在采矿过程中对自然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及农、林、耕地保护与恢复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4)注意对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治。
3. 闭坑阶段
(1)矿山闭坑前提交的闭坑报告,必须包含有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废渣处理等一系列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
(2)矿山企业在结束全部开发活动后,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及时做好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废渣处理等一系列环保措施,维护或及时恢复周边的生态环境。
(3)矿山闭坑后,要检查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并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复垦和绿化等工作。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验收。
七、地质勘查工作
(一)地质勘查工作方针和思路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体运行。重点勘查有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并具开发利用潜力的矿产资源。
(二)地质勘查区
(1)对海沙进行专项调研及专项规划,查明海沙分布范围、规模,合理开发利用海沙资源。
(2)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调查,对防止地质灾害提出合理的治理方案。
(3)对矾山明矾石矿山作进一步的地质勘查,查明其分布和品位变化,为发展明矾系列产品提供足够的矿石。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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