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3年12月23日 15:7 26696次浏览 来源: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一、规划目标和监管体系
西安市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城市和旅游城市,保护好生态环境,建造生态屏障至关重要。在本市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走绿色矿业之路,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严禁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的无序排放。
建立严格的环保制度和有效的环境动态监管体系,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反馈,实行矿山环境目标责任制和环境有偿使用制,逐步实现环境资源的有偿开发。我市2005年的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的总目标是生态环境治理率达30%,矿山废水治理合格率达80%,矿山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利用率达30%,矿山植被恢复率达20%,矿山地质灾害预防率达95%,土地复垦率达30%。
实施严格的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依法行政,全面监管从矿山新建、开发到矿山闭坑全程中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对监管不力者,依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主要措施
(一)新建矿山生态环境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供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开发利用可行性方案中应包括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或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非法采选冶各种金属矿和硫铁矿。
(二)现有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
现有矿山企业必须编制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专项方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严格控制“三废”排放,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制定落实生态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依法加强对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预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加强对矿山可能遭受或采矿活动可能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避免或减少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闭坑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制定综合、科学的闭坑计划,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加强矿山环境恢复、土地复垦、污染根治情况的验收,提高环境恢复水平。对已关闭矿山,原则上由原开采企业负责恢复治理。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机制,逐步实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保证金制度,还可仿效发达国家将关闭矿山改造为旅游观光景点的经验。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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