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25日 9:37 2529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一)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的矿种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内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以及开发利用对环境影响程度等情况,将矿产资源按矿种划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开采三类。
  1.鼓励开采的矿种
  铜、岩金、银、锰、铌钽、地热、高岭土。
  2.限制开采的矿种
  煤、钨、稀土、铁、铅、锌、钼、重晶石、萤石、水泥用灰岩、饰面石材。
  3.禁止开采的矿种
  砂金、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二)重要矿产资源总量调控指标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对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限制开采的优势矿种提出开采总量指标控制。
  1.能源矿产
  合理适度开发利用地热资源,调控煤炭开采总量,规划期内煤炭产量原则上控制在1500万吨/年左右。
  2.金属矿产
  对钨、稀土、铁、铅、锌、钼实行保护性控制开采,调控钨、稀土氧化物的年度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内。
  3.非金属矿产
  对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重晶石实行保护性控制开采,严格控制重晶石、萤石等出口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到2010年重晶石、萤石年开采矿石总量分别控制在40万吨、100万吨,到2015年分别控制在50万吨、110万吨;从严审批设立建筑石料、饰面石材、寿山石、华安玉等新建矿山,停止审批设立可耕地砖瓦粘土矿山。
  (三)矿产资源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1.对大中型矿山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对开采矿产资源总量调控矿种的大中型矿山企业要按照调控目标编制分年进度计划报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总量调控建议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的总量安排要按照年度调控方案执行。
  2.逐级落实总量调控指标
  根据矿产资源供需情况,结合矿业经济增长速度和矿业产值目标,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投放数量和布局。对国家保护性开采的钨、锡、稀土等矿种,将国家下达与福建省拟定的年度产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规划分区和主要矿山,严格落实监督。
  3.建立优势矿产开采和出口总量调控机制
  通过对“引进来,走出去”的统筹安排,推进矿产资源利用对外开放。降低矿业投资风险和避免矿产品价格的恶性竞争。相关部门协调建立矿产品生产和出口管理机制,控制出口总量。
  4.加强优势矿产行业准入和产品出口管理
  进一步完善优势矿产行业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继续实行优势矿产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制度和出口配额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配额分配结构。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优化
  (一)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划分
  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区域矿产开发与保护布局、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福建省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开发利用现状,划分重点开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其它开采区四类,引导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区域上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1. 重点开采区
  重点开采区是在矿产资源比较集中、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调控管理,在充分考虑福建省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划分进行重点规划和统筹安排的区域。
  根据福建省成矿地质条件和优势矿产分布的区域特色,划分重点开采区26处,主要为以下大中型矿产地、重点矿区、重要矿产集中分布的区域(附图5、附表12):
  (1)煤:永安市槐南—大田县广平、永春县下洋—安溪县感德、大田县武陵—漳平市吾祠、新罗区白沙—漳平市赤水、新罗区苏邦、新罗区铁山—漳平市永福、永定县培丰—新罗区适中、永安加福、大田建设—上京等9个煤炭开采区。
  (2)铁:新罗区马坑、漳平市潘田、德化县阳山等地。
  (3)铅锌:建阳市水吉、建瓯市八外洋、尤溪县梅仙、顺昌县山后等地。
  (4)铜、金:上杭县紫金山及外围。
  (5)水泥用灰岩:漳平市岭兜、永定县西坑、新罗区马坑(东宝山—中甲)、永安市坑边、将乐县常口—顺昌县洋菇山等地。
  (6)玻璃用砂:漳浦县沙荒、东山县梧龙—山只、平潭县竹屿—岚城等地。
  (7)高岭土:龙岩市东宫下 、永春县大丘头等地。
  (8)饰面花岗岩:罗源县起步—连江县丹阳、南安市水头—晋江市巴厝等地。
  (9)水泥标准砂:漳浦六鳌、东山山只、诏安田厝和林厝等地。
  重点开采区内已设置的采矿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整合,根据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指导设置采矿权。优化矿山布局和企业结构,引导资源向大型、特大型现代化矿山企业集中,促进形成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格局。
  2. 禁止开采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家特殊需要等,规划期内下列区域划分为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宗教圣地等。
  ——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要河流两侧一定距离。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居民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等一定范围。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
  ——国家和省确定的禁止开采矿种的矿产地。
  附图5、附表12标注部分禁止开采区(156处)。
  凡划为禁止开采的区域,不允许设置新的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区内现有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关闭矿山应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
  3. 限制开采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及国家特殊需要等,规划期内下列区域划分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
  ——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国家规定或具有地方特色且资源储量有限,需要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钨、锡、离子型稀土、萤石、重晶石等)的矿产地。
  ——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区。
  附图5、附表12标注部分限制开采区(16处)。
  限制开采区内坚持资源环境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对国家和福建省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优势矿种,提高区内矿山企业采选技术准入条件,坚持科学规划论证、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总量和开采规模。
  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含本数,下同)以下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
  4. 其它开采区
  除上述所有分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划分为其它开采区。其它开采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按照规划区块划定的原则性要求,科学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合理设置采矿权。
  (二)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划定
  按照科学布局、规模开发的要求,以地质勘查成果信息为基础,在明确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矿体的矿化类型、空间定位、分布特征、规模以及开发前景等具体情况后,在禁止开采区以外区域科学、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一个规划开采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开采主体。
  开采规划区块划定一般按低(无)风险矿产、高风险矿产、煤矿等三类进行。对于低(无)风险矿产资源分布的矿区,按规则单元进行;对于高风险矿产、煤矿资源分布的矿区,按规则或不规则单元进行。
  按照开采规模与矿区(床)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规模开采、集约利用、保持矿床相对完整性原则,综合考虑矿区(床)勘查程度、地形、构造、资源储量、矿体产状、矿体形态、矿体埋深、采矿技术经济条件、内外部条件、生产安全等因素和矿产资源资源开采整合的工作要求,科学划定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内的矿床达到大、中型的和已设采矿权的外围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范围作为后备资源勘查区和安全缓冲区。对于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尚有一定资源可供开采,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难以达到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的,能够与相邻的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必须整合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对重点矿区、大中型矿产地划定矿产资源整合开采规划区块56个;对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已经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区域,新划定开采规划区块109个,并在规划期内逐步投放市场(附图6、附表13)。
  整合开采规划区块,必须严格按照整合实施方案和程序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于尚未达到开采规划区块划定条件的地区,在探明资源储量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应按照开采规划区块划定的原则要求,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采矿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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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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