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25日 9:37 25302次浏览 来源: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为保障《规划》实施,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综合运用法制、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引导社会力量,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强化规划法律地位,完善实施监督机制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或修编规划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报批,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分主体功能区,设置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时,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矿产资源项目预审、规划审查和规划调整制度,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通过现场督察,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
实行矿业开发重大项目和事项的公示、听证制度,接受公众与社会舆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二、制定年度规划目标,建立责任考核体系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分年度予以落实。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或规划期末,组织开展对规划目标和任务实现程度,规划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违反规划行为及查处纠正情况等,进行系统检查和评价,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规划实施中期调整或规划修编工作。
三、建设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加快规划基础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信息化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利用政务网、局域网,实现信息共享和矿产资源规划动态管理。
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状况的动态监测,综合考察规划的执行情况,为规划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监督保证。
四、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煤炭资源和重点成矿区带金属矿资源的前期地质勘查,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各级政府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工作,促进开采区居民就业和安置。
通过财政支持、价格调节等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矿石和尾矿综合利用。
引导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技研究活动。矿山企业在成本下列支的按矿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地质勘查基金,必须作为本矿山扩大资源储量的地质勘查费用。
五、推进科技创新,实现新的突破
建立多渠道科技投入格局,积极争取国家科研经费的投入。大力推广和应用国内外新的成矿理论和找矿模式、经验及“地物化遥”等新的技术方法,充分发挥地质科研项目的导向和攻关作用,力争通过技术创新实现找矿新的突破。
大力研究与推广先进适用的矿产勘查、开采、选冶、加工及节能、降耗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
六、改善和优化地质勘查工作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探矿权人、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地质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协调解决探矿权人在实施勘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勘查活动正常开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采矿权的工作区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临时用地、林木青苗赔偿为由,随意哄抬赔偿价格,阻挠探矿权人开展勘查工作。
七、加强规划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坚持开门搞规划,通过规划方案公示、标牌、电视、广播、座谈等形式进行宣传,开通政府网站进行咨询等活动,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与途径,宣传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性以及勘查、开发与保护矿产资源所面临的形势,树立忧患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矿情认识,树立正确的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引导企业与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福建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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