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26日 15:47 3452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资金筹措
  规划期间,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总投资为28.17亿元,其中2008~2010年期间13.44亿元,2011~2015年期间14.73亿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资金筹措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体,需要中央资金80%,地方财政自筹资金20%。
  治理资金投入的原则是:历史遗留、已关闭、无明确责任人和环境破坏严重的国有矿山,以国家投入为主。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目前仍在生产的国有矿山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政府补贴和企业分担的资金投入形式。对于目前处于生产阶段的矿山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开发者承担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
  通过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的实施,力争到2010年和2015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20%、30%,力争矿区土地复垦率达到20%、30%。力争到2020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和矿区土地复垦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四、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
  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评估、监测、保护、恢复治理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行政首长责任制,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和考核制,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列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
  按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从重点矿山着手,开展重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土地复垦监测、评价工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
  逐步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以盐湖、煤炭和大型露采矿山为重点,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建设工程。通过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点,积累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企业承担责任、政府有效监管、环境有效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矿山企业年检制度的重要内容,没有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或没有依法足额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交纳土地复垦费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没有按方案进行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能达标的,依法实行停产或关闭。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一、法律法规保障措施
  1、进一步修改完善《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确立和提升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完善规划管理制度,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以及违反规划的责任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青海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内容,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及实施管理、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监督管理、规划预审、规划调整、违反规划的责任等要求,使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逐渐全面、系统和完善。
  二、行政保障措施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根据《规划》,自上而下编制州(地、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规划编制要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国家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等相互衔接。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必须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建立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制定规划编制规程,使规划体系逐步规范和成熟。
  2、逐步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依据《规划》逐年落实、分解《规划》指标,制定年度地质矿产勘查计划,合理安排矿产勘查项目。按照《规划》明确规定年度矿山开采规模、布局与结构、矿业权设置、准入条件、开发利用指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指标等,使《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
  3、加强和完善规划会审制度。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矿山变更或延续等,必须进行规划会审。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4、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责任考核体系。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主要领导的一项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审批颁发矿业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勘查开发活动和矿业权配置的监督管理。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登记、统计等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年检制度,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动态巡查和遥感监测,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强化对重点规划区域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好转。对违反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完善规划调整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因形势变化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规划调整和修编的程序,对规划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对涉及改变《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问题的修改,要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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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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