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3年12月26日 16:17 3196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节  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一、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重点保障农村生产生活最急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文化、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已有的超标准用地。农民新建住宅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有偿流转,鼓励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三、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采取政府、集体、社会、农民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因地制宜,加强“空心村”整治,适度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引导农村居民适度集聚,促进农村居民点用地整合,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将绿化美化与农村居民点整合结合起来,扎实抓好围村林、行道树、庭院绿化美化工程建设,建设宜居、高效、优美的人居环境。
  四、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的政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优先选择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实施挂钩工作。统筹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建新区的城镇村用地比例,确保挂钩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促进城乡用地结构更合理、布局更优化。
  第四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按照上级分解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严格划定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将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建设严格限定在扩展边界内,规定管理责任、管制规则和监管措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科学预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建新区用地范围。
  二、落实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对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简化土地规划许可程序,采用备案制,要加强建设用地的跟踪监管。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用地转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必须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要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必须进行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和听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
  三、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要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采用占地少、特别是占用耕地少的选址方案。新建项目要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尽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五节  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市场机制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健全经营性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积极探索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严格落实国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制定针对江西不同区域发展、不同行业用地要求及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等的地方用地控制标准和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引导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凸显土地资产价值,完善土地价格体系,建立城镇基准地价体系和地价动态监测机制,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作用。
  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界定公益性征地范围,严格执行规范、公开的征地程序,建立符合市场准则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要在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土地供应计划、供地政策、出让公告、出让结果等进行公示,引导理性投资,发挥市场信息对盲目投资、无序用地的“警示”作用,大力推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积极探索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形势下的城镇建设新模式,不断拓宽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和方法。完善土地储备计划,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引导城镇土地集约和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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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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