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勘查规划
2013年12月27日 8:55 24764次浏览 来源: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七章 地质资料开发利用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的直接和最终成果,是具有极高科学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好这些档案资料,对了解以往地质工作程度,避免重复工作和开展新一轮规划工作,都会发挥极大的作用。
一、建立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
2006~2010年建立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对现有馆藏地质资料进行修复和图文数字化及建库工作。完成馆藏主要成果资料数字化,重要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重要原始地质资料数字化,初步建立重要钻孔地质资料数据库、图文地质资料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已有地质矿产数据库。通过此项工作,我省将建立起丰富、系统的地质资料数据中心。
二、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精神,2006~2010年建立省级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体系以《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为指导,制定完整详细的体系建设方案,规范和完善社会化服务的各项配套制度,明确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单位是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省内各地勘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地质资料保管机构。上述各类单位都应参与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通过信息共享系统,公开已有地质资料数据的目录。
主要工作内容为:采用空间信息资源共享与互操作技术、空间信息分析与处理技术、空间信息服务与应用技术,开发可实际运行具有分布式海量地质空间信息交换、处理、分发与服务的地质信息共享与服务系统,实现地质信息资源的统―描述、发现、集成的一站式服务。重点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公共服务电子网络,提供地质资料信息产品在线服务。
系统运行后,资料查阅需求人可通过共享系统尽可能准确和详尽地查阅到所需地质资料的出处或馆藏单位,而进一步的资料服务工作由相应馆藏单位或资料保管机构按规定完成。
三、开展地质资料开发利用的基础工作
2006~2010年加强对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的研究,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完成成果地质资料涉密清理,加强对馆藏资料的再次开发、集成和编研,以提高其价值含量的研究;加强对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以及省级地质资料馆的管理体制的研究;根据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编制相应的社会版年报并提供相关数据。
完成馆藏破损成果地质资料修复、完成成果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完成原始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完成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基本完成实物地质资料库(馆)建设、开展地质资料二次开发等项工作。
第八章 组织实施
一、公益性地质工作
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政府组织,由具有资质的地勘队伍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规划的原则和内容制定具体的项目计划,以具体的项目委托对口专业的地勘单位承担实施,或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担实施单位。
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实施,也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
政府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要从经济和技术等方面,作好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实施的监管、审查和验收。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项目期后社会经济意义或作用的跟踪评价。
进一步完善地质调查工作标准、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二、商业性地质工作
商业性地质工作完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组织实施。政府对商业性地质工作实行积极的调控和引导。
商业性地质工作其主体力量是企业。企业以赢利为目的自主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承担勘查风险,享有勘查成果。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或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预测,在规划所划分或指出的方向和范围,选择地质勘查项目,通过招拍挂或其它市场行为获得勘查权。
企业在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时,其地质勘查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勘查机构承担,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技术经济规范和指标。
政府在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作用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信息。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包括建立地勘基金),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包括矿业权市场、勘查资本市场和勘查中介市场,完善规则,建立准入制度。为地质勘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护勘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加强领导,编制和实施规划,推进地勘行业管理,强化矿业权管理。
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大型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找矿企业。
商业性矿产勘查允许、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及矿种
(一)允许勘查区
在陕西省境内,除了国家和省上规划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开采区以及限制、禁止开展勘查的地区以外,均为允许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地区。
(二)鼓励勘查的矿种和区域
1、供建设大中型矿井的优质煤炭资源的勘查;
2、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油页岩资源的勘查;
3、关中地热资源的勘查;
4、新型轻质建筑材料矿产资源的勘查;
5、鼓励商业性勘查的非能源重要矿产种类为:金、银、铜、铅、锌、铁、铝土、优质锰矿、钼、钒矿;
6、农业化肥用矿产资源(磷、钾等)的勘查;
7、老矿山深部和外围的找矿勘查;
8、贫困地区易加工、见效快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查;
9、缺水地区淡和微咸地下水的勘查;
10、在新建的神延铁路、西康铁路、西合铁路及重要的高等级公路沿线,配合城镇化建设需要,进行省内优势矿产及紧缺矿产的勘查。
根据以上原则,2006~2010年以及至2015年之间所规划的勘查项目或区块,多为鼓励商业性勘查区域。
(三)限制勘查矿种和区域
1、限制渭北煤矿区高硫煤的勘查,限制陕南地区石煤勘查;
2、限制在西安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地下水、地热资源勘查;
3、限制在省级以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全省初步划分出14个限制勘查区。
(四)禁止勘查的区域
1、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军事禁区内勘查矿产资源。
2、禁止在重要交通、通讯、水利、电力工程设施的规定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
全省初步划分出18个禁止勘查区。
三、资金来源
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多渠道资金投入地质勘查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投入良性循环机制。
“十一五”期间预计需投入地质勘查工作资金约17.6亿元,年均约3.5亿元。所需资金从以下几个方面筹措:
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资源勘查。
2、本着“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从省财政分成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取得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税收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组成省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的前期勘查。
按照“开放式运作、合同制管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鼓励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地质勘查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形成的勘查成果按照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地质勘查基金形成的权益,社会资本方有优先购买权。
3、大部分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由企业和社会资金筹措解决。
4、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我省矿产资源勘查。
四、组织领导
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主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目标、进度和保障措施,建立指导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要进一步加强对属地化地勘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完善地质工作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地质勘查开发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矿产勘查秩序。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地质勘查工作行使管理职能,要积极协同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重大地质工作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成果进行监管。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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