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4年01月03日 16:10 45114次浏览 来源: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分区
(一)重点治理规划区。
全省划分九江-景德镇、上饶-鹰潭、萍乡-宜春、新余-吉安-抚州、赣州钨与稀土、赣州煤炭建材等6个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域(全国规划区域ZL-32-37),30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规划区,包括金属矿产重点治理区14个、能源矿产8个,金属能源混合矿产6个,非金属矿产2个。规划区总面积11498 平方公里,其中采矿破坏面积296.24平方公里;共有矿山2001个,其中关停与闭坑矿山139个。
规划安排206个矿山的环境治理恢复,其中近期(2008-2010年)完成69个,中期(2011-2015年)完成137个。
(二)一般治理规划区。
全省划分17个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规划区,包括金属矿产7个、能源矿产(煤矿)6个,金属能源混合矿产1个,非金属矿产3个。规划区总面积3870 平方公里,其中采矿破坏面积29.05平方公里;共有矿山622个,其中关停与闭坑矿山33个。
四、大力推进矿区土地复垦
(一)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土地复垦准入管理。
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严格实施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破坏土地面积、降低破坏程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将矿区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矿山企业年检内容,没有完成土地复垦任务的或没有依法交纳土地复垦费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二)积极开展矿区废弃地复垦。
坚持“谁破坏、谁复垦”,依法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建立并推进矿区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复垦权属管理,明确复垦土地使用权。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各方力量开展矿区土地复垦,确保土地复垦不欠新账,快还旧账。新建、在建矿山开采造成破坏的土地全面得到复垦利用;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废弃地利用程度不断提高。到2010年,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25%以上、2015年达到30%以上、到2020年达到40%以上。
(三)实施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工程。
优先复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被破坏废弃的土地,实施赣南稀土矿、赣南钨矿、赣东北铜金矿、九瑞(九江-瑞昌)铜金矿、赣中铁矿等5个矿山集中区土地复垦工程,近期安排69项,建立土地复垦示范区,加强土地复垦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到2015年,新增土地复垦面积争取达到6636公顷。
五、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
1.现有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对现有矿山应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查明矿山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影响程度,制定分期治理方案。矿山企业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责任书,存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2.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及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矿山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应当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按规定存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矿山企业在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未存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不予采矿许可登记,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探索建立矿山土地整理与开发式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新模式,以矿山土地开发利用促进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
矿山环境治理模式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形式多样化。对历史遗留的、矿业权灭失的矿山和闭坑的矿山或废弃的矿山,积极探索市场经济的管理办法,分类转换矿山土地用途,探索矿山土地复垦管理,推动和加快矿山土地治理恢复进程,采用政府引导,吸纳社会资金进行开发式治理,促进矿山土地经营,与土地复垦和发展生态农业有机结合,建立区域性矿山环境治理的示范工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形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良性循环。
1.开展全省矿山土地资源现状调查。
遵循“区域开展、重点突破、解剖典型、控制一般”的原则,依靠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填表调查,对典型矿山进行实地调查与核查,查明全省矿山土地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条件,重点查清闭坑矿山土地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条件,提出矿山土地用途转换方向和治理恢复意见,为矿山环境开发式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闭坑矿山土地实行分类管理和治理恢复。
探索建立矿山土地转换使用制度与模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投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加速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进程。
(1)宜“建”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由地方政府投资进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可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招拍挂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2)宜“农”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农业和果业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采用多方式、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当地政府可采用协议、承包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3)宜“林”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林业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采用多方式、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当地政府可采用协议、承包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4)宜“园”矿山土地:对矿业遗迹、地质地貌、历史文化等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丰富的矿山,鼓励社会投资开发治理、保护各类遗迹资源、建设矿山公园或旅游园区。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当地政府申报建设省级及国家级矿山公园。
(5)宜“景”矿山土地:对位于旅游园区、交通干线、城镇边缘的矿山环境,适宜人造景观、景点的,治理恢复工程可与景观塑造相结合。
(6)试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造地鼓励办法,对地方政府投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造地,根据造地数量和质量,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鼓励。
3.实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示范工程。
规划近期,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投资少、效益好的老矿山的工程治理。重点安排赣东铜及多金属矿、赣南钨及稀土矿、赣西煤(岩盐、铁矿)、赣北铜金矿等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域内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及闭坑矿山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优先安排大余西华山钨矿、信丰龙舌稀土矿、石城钽铌矿、萍乡安源煤矿、瑞昌洋鸡山金矿等不同类型的闭坑或国有老矿山,实施矿山环境与生态恢复示范工程。
--大余西华山钨矿建尾矿坝3座,治理现有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土地复垦面积40公顷,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争取申报国家矿山公园。
--信丰龙舌稀土矿土地复垦面积170公顷,实施生态农业开发,水土流失得到遏制,生态环境基本恢复。
--石城钽铌矿废石场植被得到恢复,土地复垦面积460公顷,力争实现绿色矿山。
--安源区安源煤矿土地复垦面积400公顷,废弃采空区回填,塌陷区回填平整后植树,煤矸石发电及综合利用。
--瑞昌市洋鸡山金矿土地复垦面积44公顷,采矿场、废石场、尾砂库区植被恢复,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控制,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恢复。
通过景观再造、土地开发、尾矿综合利用等不同形式的示范工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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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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