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4年01月06日 9:39 24279次浏览 来源: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 优化农用地结构和布局
第十六条 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
在有效保护耕地、确保粮棉油等基本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围绕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引导农用地向高效利用调整,因地制宜整理复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增加农用地面积,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耕地面积分别为408.00万公顷(6120万亩)和406.33万公顷(6095万亩);园地面积分别增加到63.15万公顷(947万亩)和66.65万公顷(1000万亩);林地面积分别增加到592.25万公顷(8884万亩)和621.87万公顷(9328万亩);牧草地面积分别增加到40.49万公顷(607万亩)和45.49万公顷(682万亩);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达到49.58万公顷(744万亩)和50.54万公顷(758万亩)。
第十七条 优化农用地空间布局
依托辽宁土地资源自然禀赋,科学配置各类农用地资源,加快推进全国重要的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按照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要求,对农用地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组合,促进农业产业要素向农业区域聚集,全省渐次形成生产专业化、经营一体化、主导产业鲜明的东部山地农业区、半岛低山丘陵农业区、中部平原农业区、西部低山丘陵农业区、滨海农业区等现代高效农业发展新格局,农用地利用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农业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得到提高。
第二节 从严控制耕地数量减少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引导各项建设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优先利用劣地的原则科学布局,扭转优质耕地过快减少的趋势。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27万公顷(49万亩)和9.27万公顷(139万亩)以内。
第十九条 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
农业结构调整要因地制宜并适度控制在种植业内部,避免破坏耕作层,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保有量和降低耕地质量;通过经济补偿和市场机制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保护耕地的方向发展。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净减少的规模分别控制在0.23万公顷(3万亩)和0.65万公顷(10万亩)以内。
第二十条 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切实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稳定现有退耕还林成果,严格执行国家退耕还林计划,逐步将坡度大于25°的耕地、污染沙化严重的耕地、防洪道以内的耕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水,积极争取将辽西北生态修复工程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
第二十一条 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耕力度
积极开展耕地抗灾能力建设,降低自然灾害对耕地的危害程度,加强耕地灾毁情况的监测,及时复耕灾毁耕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灾害损毁耕地规模力争控制在0.30万公顷(5万亩)和0.90万公顷(14万亩)以内。
第三节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明确补充耕地法定义务,统筹安排补充耕地任务,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模式,拓宽资金渠道,确保耕地占补平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补充数量不少于、质量不低于所占的耕地;凡不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未纳入退耕还林计划自行退耕的,未按规划控制规模安排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必须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农村土地整理
稳步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土地整理资金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集中区、大中型国有农场和农用地整理重大工程倾斜。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通过农村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分别达到0.22万公顷(3万亩)和1.04万公顷(16万亩)以上。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
加快闭坑矿山、采矿塌陷等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严格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全面落实土地复垦制度。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通过土地复垦补充耕地分别达到0.63万公顷(9万亩)和0.81万公顷(12万亩)以上。
第二十五条 适度开发后备宜耕土地
依据土地适宜性条件,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通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分别达到2.42万公顷(36万亩)和7.42万公顷(111万亩)以上。
第四节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第二十六条 大力改良现有耕地
立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稳定水田、水浇地等高产耕地的质量;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等别状况,对耕地质量实行跟踪管理;在提高单产、稳定总产的前提下,探索轮耕制度,降低耕地利用强度,提高耕地地力;对污染严重的耕地,应优先调整为工业用粮、花卉、苗圃和经济林等用地,尽快实现改良;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节地技术,启动千万亩中低产田改造工程,加快坡耕地梯田改造,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中高产田的面积比重力争达到70%和75%。
第二十七条 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强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质量管理,努力提高补充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等别评定,从数量和产能两个方面考核耕地占补平衡。逐步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制度,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通过土壤培肥等措施,提高补充耕地地力。
第五节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优化基本农田布局
依据基本农田调划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的划定,调整优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经确认,土壤质量良好、洁净无污染的Ⅰ类、Ⅱ类耕地要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全省基本农田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调整优化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别。
第二十九条 强化基本农田集中保护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结合区域土地功能定位,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对区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和建设。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基本农田集中区,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明确‘四至’范围。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
各类城乡建设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因选址特殊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报有批准权机关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挖塘养鱼和畜禽养殖,以及从事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管护
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原则,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与管护力度,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全面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集中投入和财政补贴制度,综合利用多渠道筹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实行重点投入,扩大规模效益,形成良性循环机制。积极探索实施基本农田有偿保护制度,提高各方保护基本农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创新基本农田储备机制
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全省择优划定2万公顷(30万亩)耕地,作为基本农田机动待补指标。规划期内已安排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信息、防灾、环保等需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项目用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不突破基本农田机动指标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第六节 统筹安排其他各类农用地
第三十三条 稳步提高园地产能
调整果树种植结构,重点发展特色优质果种。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引导新建园地向条件适宜的、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集中发展,适度增加园地规模,提高园地积聚效益,稳步提高园地产能和效益。
第三十四条 加强林地保护和建设
把林业放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首位,坚持“保护优先、积极发展”的原则,着力提高现有林地的管护水平。全面落实林地占用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公益林和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的林地。加强低效林地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充分利用宜林荒地植树造林,开展防沙治沙,不断提高全省森林覆盖率,全省渐次形成东部水源涵养林、西北部防风固沙林、中部农田防护林、辽河流域综合防护林、沿海防护林等五大防护林体系。
第三十五条 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
坚持“以封育、改良和种植为主”的方针,充分利用宜牧荒草地,建设高产人工草地,防止超载放牧,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场放牧的生产方式。在辽东南地区以草地改良为主,中西部地区以种植和封育为主,辽西北地区要以科尔沁沙地南缘天然草原保护与建设为重点,推进退化的天然草原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三化”草地,逐步恢复牧草地的生态功能,全面提高牧草地生产能力。
第三十六条 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
合理安排温室栽培、畜禽养殖等设施农用地,引导新建畜禽场利用工矿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加快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优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养殖水面用地布局,加快村容村貌整治,推进全省新农村建设。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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