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4年01月06日 9:39 2428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七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  构建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
  第五十九条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建设用地
  高度重视辽东山地丘陵温带湿润半湿润生态建设区、中部平原温带半湿润生态建设区、辽西山地丘陵温带半湿润半干旱生态建设区和沿海海岸带生态建设区的保护,严格保护自然景观和湿地,维护生物多样性。严格控制对基础性生态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对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实行强制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各类开发活动。
  第六十条  稳步增加生态功能用地比重
  加快建设以大面积、集中连片的森林、草场、天然湿地、水域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主体的生态安全屏障,优化生态功能布局。规划期间,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未利用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80%以上。
  第六十一条  合理预留生态隔离带和廊道
  在城镇用地、工业积聚的工矿用地以及农村居民点用地周围,合理配置绿色生态隔离带,以净化空气、隔离污染、美化环境。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实行组团间农田与绿色生态隔离带的有机结合,发挥农田的生产、生态功能。对水利、交通等线性基础设施用地,在交通干道、河流两侧要布置适宜宽度的防护林,形成绿色生态廊道,以隔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
  第六十二条  协调建设用地与生态保护用地的空间布局
  建设用地布局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避开生态敏感地区。要根据水资源的分布和供需形势,科学制定产业用地布局,构建水土资源匹配的土地开发格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区域生态承载力的容量之内,确保经济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节  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第六十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鼓励生态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提高退耕还林效益,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生态屏障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四条  支持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
  重点支持“三北”防护林和沿海防护林建设,稳定中部平原地区绿化成果,形成全省各具特色的防护林网络体系。“三北”防护林建设要在退耕还林规模控制下,切实保护现有林草植被,大力培育人工森林植物群落,提高森林覆盖率;沿海防护林建设要进一步调整林种结构,结合海堤、河渠、道路等基建工程营造农田防护林,重点建设海岸基干林带。
  第六十五条  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
  建立现代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运用生物工程等技术,大力复垦工矿废弃土地,优先复垦污染严重、占地大的露天矿坑和尾矿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复垦废弃工矿用地,能够复垦为耕地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能够恢复为林地的,应尽可能恢复为林地,逐步恢复工矿废弃土地的生态功能。
  第六十六条  加强土地退化防治
  加大辽西北地区土地沙化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的力度,集中改良辽河三角洲盐碱化土地,积极推进东部山地区农田坡改梯和移土培肥。积极防治土地污染,禁止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严格控制矿山开采等活动破坏植被。
  第三节  创建生态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六十七条  降低土地开发不良生态影响
  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行为的监管,新建土地开发项目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等相关规定,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加剧水土流失;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减缓或消除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降低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六十八条  制定因地制宜的防治措施
  对快速城镇化地区,要合理控制城镇扩张、严格保护耕地,合理调整农用地内部结构,大力发展城郊农业,积极防治土地污染;对平原农业地区,要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用地生态循环利用;对山地丘陵地区,要控制非农业建设活动,加强山地丘陵植被建设,发展特色农业,实施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对矿山开采地区,要加强矿区土地生态环境监管,提高防治力度,营造绿色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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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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