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4年01月06日 9:39 24278次浏览 来源: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八章 土地利用统筹与调控
第一节 土地利用区域统筹
第六十九条 沿海平原区
(一)区域概况。地域范围以大连为中心,包括沿海的大连、锦州、丹东、营口、盘锦和葫芦岛6市,县(市)域包括大连市所辖的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及长海县,丹东市所辖东港市,营口市所辖的盖州市,锦州市所辖的凌海市,盘锦市所辖的盘山县、大洼县,葫芦岛市所辖的兴城市和绥中县,共6市11县(市)。土地面积354.03万公顷 (5310万亩),占全省的23.91%;人口1371万人,占全省的32.48%,生产总值3275亿元,占全省的40.89%。该区域地处环渤海地区和东北地区的交接处,是整个东北及蒙东地区的对外窗口和海上通道,是新世纪辽宁国土开发的黄金地带。
(二)土地利用方向与调控措施。区域土地利用重点是全面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保障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用地。要保障优势临港工业区和重点发展区域建设用地,大力改造利用废弃盐田、适度开发沿海荒滩,推进经济布局向滨海地带拓展,促进临港临海产业聚集。要保障海、陆、空综合交通网络枢纽建设用地,加快建设以大连港、营口港为主要港口的辽宁沿海港口群,促进与环渤海地区和腹地一体化互动发展,支持技术研发与创新新基地、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支持绿色生态城镇体系建设,有效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吸纳东部地区、西北低山丘陵区超载人口向区内转移;加强海防林网建设,积极开展海岛生态建设,构建沿鸭绿江、滨海湿地和沿海防护林构成的生态廊道。
第七十条 中部平原区
(一)区域概况。地域范围以沈阳为中心,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辽阳、铁岭等6市,县(市)域包括沈阳市所辖的新民市和辽中县,鞍山市所辖的海城市和台安县,抚顺市所辖的抚顺县,辽阳市所辖的灯塔市和辽阳县,铁岭市所辖的铁岭县、开原市和调兵山市,营口市所辖的大石桥市,共6市11县(市)。土地面积300.96万公顷(4514万亩),占全省的20.33%;人口1602万人,占全省的37.95%,生产总值3799亿元,占全省的47.44%。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发达,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也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之一。
(二)土地利用方向与调控措施。区域土地利用重点是促进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方式和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用地布局优化调整,保障资源型城市发展替代产业,保障新型产业用地,加快经济转型,推进以沈阳为中心的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发展。加强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切实加大耕地污染防治力度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大力开展废弃工矿用地复垦,加强平原农田防护林网建设,加强辽、浑、太、清河中下游河道及石佛寺水库等水域空间生态廊道建设,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七十一条 东部山区
(一)区域概况。地域范围包括铁岭市所辖的西丰县,抚顺市所辖的新宾县、清原县,本溪市所辖的本溪县、桓仁县,丹东市所辖的宽甸县、凤城市,鞍山市所辖的岫岩县,共8县(市)。土地面积339.64万公顷(5095万亩),占全省的22.94%;人口313万人,占全省的7.42%,生产总值330亿元,占全省的4.12%。该区域是辽宁中部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供应地,是满清文化发祥地。
(二)土地利用方向与调控措施。区域土地利用重点是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保育。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继续实行封山育林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大力发展天然林地和水源涵养林地,培育针阔叶混交林,限制参园、柞园、中草药园无序扩张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快具有满族文化特色的中小城镇建设,引导超载人口向区内小城镇中心村聚集,严格限制辽、浑、太、清河等流域新建污染型工业和矿产资源开发用地,加大废弃工矿用地整治力度,加快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及矿山生态恢复。
第七十二条 西北低山丘陵区
(一)区域概况。地域范围包括阜新市及所辖阜新县、彰武县,朝阳市及所辖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葫芦岛市所辖的建昌县,锦州市所辖的义县、北镇市、黑山县,沈阳市所辖的康平县、法库县,铁岭市所辖的昌图县,共2市14县(市)。土地面积486.01万公顷(7290万亩),占全省的32.82%;人口935万人,占全省的 22.15%,生产总值605亿元,占全省的7.55%。该区域多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匮乏,植被覆盖低,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经济综合实力薄弱,人才流失严重,阜新与北票等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任务艰巨。
(二)土地利用方向与调控措施。区域土地利用重点是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恢复。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以沙化治理、生态恢复为重点,加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快辽西北边界防护林、“三北”防护林建设,采用围栏封育和适时补播等措施,加快草原沙化治理,以辽河干流、柳河、绕阳河、大凌河、小凌河等河流为重点,加强河道生态整治,开展流域综合治理,推进坡改梯等中低产田改良,提高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质量,支持节水农业发展。优先安排突破辽西北“点式”发展用地,限制高污染、高耗水产业项目供地,重点支持具有先进水平的煤化工企业、油母页岩开发、风电等新型能源建设,积极支持阜新等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保障铁朝、沈阜、朝赤、彰通高速公路和沈阜朝快速铁路等交通网络建设,以及蒙东、吉西南地区的出海通道建设。
第二节 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七十三条 合理确定市级规划调控指标
根据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和资源环境条件,确定各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各市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必须同时纳入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十四条 分类落实各项规划调控指标
各市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必须严格落实,不得突破。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和城镇工矿用地结构调整的时序、规模等必须在约束性指标的控制下进行;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应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积极引导,以保证本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得到实现。
第七十五条 加强上下级规划的衔接
各市要在本规划的土地利用战略方针、主要目标和调控指标的约束和指导下,积极落实全省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制定配套的工程项目,加强市域土地利用统筹,做好上下级规划、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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