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4年01月06日 9:39 2428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规划实施措施
  第八十四条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具体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规定,在申报批准或核准时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第八十五条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市以下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遵循自上而下逐级控制的原则,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下级规划执行的监管,下级规划实际执行中,确实难以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调控指标任务时,负责监管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本级规划各项指标总量控制之内,拟定规划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确保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调控指标、重大工程、空间管制制度和区域差别化土地利用调控政策得以落实。
  第八十六条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评价机制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提交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的修改。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二节  强化规划实施制度建设
  第八十七条  适时制定规划实施配套措施
  根据国家的规划实施管理各项措施,结合全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制定异地补充耕地、基本农田有偿保护、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配套措施,为规划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第八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建立规划实施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九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行业用地的调控
  根据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深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逐步建立对行业用地的调查统计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强化计划对行业用地的调控。
  第九十条  建立城乡建设用地有偿退出机制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总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废弃工矿用地等有偿退出机制,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储备库,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化方式,允许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省域范围内进行配置,促进全省区域统筹发展。
  第三节  创新规划实施的经济政策
  第九十一条  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机制,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逐步建立资源补偿机制,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超出补充耕地义务量以外补充耕地予以支持。
  第九十二条  建立耕地开垦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
  综合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益、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占用税等,确定耕地开垦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的额度和比例,向基本农田集中区和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倾斜。
  第九十三条  拓宽资金渠道推动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实施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要重点保证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治利用等土地利用重大工程的实施;积极拓宽资金渠道,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
  第九十四条  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
  实行有利于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土地税费政策。加大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税费调节力度,充分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提高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保有成本和违法用地成本,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向流转。
  第四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第九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
  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管理。在加强对国务院批准城市的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的基础上,将监测范围扩大到省政府批准规划的实施热点地区。充分利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成果,获取准确性和现势性强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适时开展城镇工矿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反馈与调控机制。
  第九十六条  提高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转用征收、土地质量等基础数据的土地资源管理数据库,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土地规划管理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五节  提高规划实施社会公众参与程度
  第九十七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加强规划的部门协调、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九十八条  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
  要提高规划实施公众参与程度,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修订,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活动,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公告、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第九十九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土地规划信息可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措施和规划实施进展等信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规划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和图件组成。
  第一百零一条  规划效力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划。各类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规划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  规划实施授权与监管
  本规划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授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作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对规划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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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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