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4年01月10日 14:7 26222次浏览 来源: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为实现全省的耕地保护目标,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近期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任务等指标分解落实到21个地级以上市(详见附表1 <http://www.gdlr.gov.cn/newsAction.do?method=viewNews&classId=020010350000000746&newsId=020010040000082679>、附表3 <http://www.gdlr.gov.cn/newsAction.do?method=viewNews&classId=020010350000000746&newsId=020010040000082681>)。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逐级予以落实,同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第一节 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1、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上级政府对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问责,建立奖惩机制,逐步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
2、稳定基本农田布局,严禁借规划修编之际随意调整基本农田面积、布局。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通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的检查验收,确保规划图上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不小于上级规划下达的指标;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带K地类
4、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建档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础图件和档案,设置保护标识,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做到图、表、地块和责任人相对应。
第二节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1、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到2010年全省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超过3.67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超过10.76万公顷。据此确定各地级以上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并在下达各地级以上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体现。
2、建设项目选址必须以不占或少占耕地为基本原则,并尽量避让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新增建设占用带K地类,应依法补充耕地。除国家政策特殊支持的项目外,没有实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节 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1、对全省的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调查,将其统一纳入耕地后备资源项目库。在此基础上,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制定补充耕地计划,为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供科学依据。
2、完善易地补充、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开发补充耕地,验收合格后有偿转让,用于省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省级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及补充耕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任务的统筹管理。
3、研究探索采用政府出资、公司运作的模式和引入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按政策规定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资金,集中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补充耕地项目可借鉴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投放模式,定期、定量选择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耕地开垦由全程管理改为两头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项目的立项和补充耕地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划入补充耕地储备库,可在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5、加强土地复垦。到2020年全省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44万公顷(见表4),其中旧城镇复垦可增加耕地0.5万公顷;旧厂房复垦增加耕地0.9万公顷;旧村庄复垦增加耕地0.71万公顷;其他低效建设用地经复垦增加耕地0.3万公顷。
表4 分市土地复垦补充耕地面积
单位:公顷
地市面积地市面积
广州4653梅州360
韶关433汕尾1813
深圳2827河源267
珠海787阳江440
汕头260清远4107
佛山2947东莞1600
江门720中山240
湛江587潮州67
茂名133揭阳67
肇庆367云浮173
惠州1593全省24440
第四节 建立和完善经济补偿机制
1、制订鼓励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经济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补贴,直接增加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地
区的经济收入,提高农民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主动性、积极性。
2、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制订相应的农业政策,提高耕地
的比较效益,引导农业结构向有利于耕地保护的方向调整。
3、建立耕地保护资源补偿机制。在执行国家耕地占用税费标准的基础上,计划征收耕地保护资源补偿费并全部留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市、县统筹使用;继续实行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的激励措施,省财政筹集资金补助市、县开展园地山坡地改造补充耕地工作,提高地方政府补充耕地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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