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4年01月14日 16:3 2169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可采区
  禁采区和限采区以外具有良好的矿产资源条件的区域,列为规划可采区。在可采区内允许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的采矿活动。
  Ⅰ、建筑用砂可采区
  在采砂过程中,注重资源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湖泊、河道汛期的蓄洪、防洪能力相结合,汛期内停止采砂活动。规划可采区有:
  (1)骆马湖建筑用砂可采区(湖心区);
  (2)泗洪县重岗山至梅花建筑用砂可采区;
  (3)泗洪县魏营至峰山建筑用砂可采区;
  (4)各产砂区、县的一些废弃的老旧河道、沟、塘以及一般性的排涝河道(河道采砂须征得水务部门和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
  Ⅱ、砖瓦用粘土可采区
  根据各区、县开采砖瓦用粘土情况,结合中低产田改造、土地复垦及河、湖疏浚的区域规划为砖瓦用粘土可采区。具体区域应结合各区、县土地利用规划,落实到1∶1万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上实施。
  -特殊矿产保护区
  沭阳县蓝晶石矿区。在条件成熟时,科学合理开采。
  4.2.5培育和完善采矿权市场
  本着“规范有序、统一开放、合理竞争 ”的原则,依法推进采矿权市场的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采矿权市场秩序,建立评估-确认-招标、拍卖、挂牌-审批-监管的采矿权管理体系。建立采矿权市场信息系统,使采矿权交易更加透明、合理,实现网上信息的分类发布。以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为重点,全面推行有偿出让采矿权。对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采砂方案编制河道采矿权出让方案,征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采矿权市场建设中,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垄断采矿权一级市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的开采总量,依据市场需求,调节市场空间,防止过度开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于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积极探索依法出售、市场交易、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流转的新路子。
  4.3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实施矿产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战略,强化矿山监督管理,妥善解决资源的开采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的矛盾,达到改善矿山环境的目的。
  4.3.1在采矿山环境保护
  -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
  建立矿山环境准入强制执行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书面承诺与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建设“三同时”制度。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不符合环境准入原则的,不得批准采矿登记申请,不得进行开采活动。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与延续开采的矿山必须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矿山停采闭坑后,及时有效地进行矿山整治。
  -切实加强矿山环境的保护
  在采玻璃用石英砂和建筑用石等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综合治理等义务,对在采矿山企业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对存在矿山环境问题和矿山地质灾害的,要根据各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坚持因地制宜,改善矿山环境的原则,分别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在采建筑用砂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开采,在湖泊和河道中采砂,必须保障航道安全和汛期防洪、泄洪能力。不得破坏和损毁水利设施。在丘陵岗地开采建筑用砂,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综合治理等义务,对存在环境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对砖瓦窑业的治理,应依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无窑厂的目标,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发展规划、中心村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制定具体措施,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并及时进行土地复垦。
  4.3.2关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结合辖区内矿山环境特点,搞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并将其纳入宿迁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促进矿山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建筑用砂及玻璃用石英砂矿区整治
  对于已经关闭的建筑用砂及玻璃用石英砂矿区,逐个进行核实,清查矿区数量、位置及破坏土地、河道、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现状,调研矿山引发的滑坡、崩塌、河道损毁等地质灾害隐患。结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安全、水土保持等有关规划加以治理。可将白马涧玻璃用石英砂矿区作为重点整治工程先期进行矿山环境整治。并作为矿山整治示范工程加以经验推广。
  -砖瓦用粘土矿区整治与土地复垦
  对于已关闭的砖瓦窑厂,要进行全市范围内的摸底和排查,防止死灰复燃,并遵照新增耕地的目标,及时组织土地复垦。推广砖瓦粘土矿区复垦与整治经验,因地制宜进行复垦。严禁闲置抛荒,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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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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