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2014年01月22日 9:42 7809次浏览 来源: 重庆市政府 分类: 政策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3〕8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按期完成市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订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化新一轮“蓝天行动”措施,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国务院出台《行动计划》非常及时,贯彻落实《行动计划》意义重大。
贯彻落实《行动计划》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良好的空气质量是生态文明建设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山水城市的重要支撑。《行动计划》立足实现科学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十条工作措施,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化我市“蓝天行动”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指南。抓好《行动计划》的贯彻,有利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五大功能区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
贯彻落实《行动计划》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空气质量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基本服务。《行动计划》着眼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重污染天气,逐步改善空气质量,有利于加快解决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贯彻落实《行动计划》是提升和优化经济发展水平的有力抓手。我市仍属于欠发达地区、处于欠发达阶段,建设与发展任务十分繁重,改善空气质量面临着削减污染物存量和控制污染物增量的双重压力。贯彻落实《行动计划》,有利于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倒逼经济发展转型,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集中解决好大气污染问题,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为建设美丽山水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原则。既要打好攻坚战,又要打好持久战。紧紧围绕目标责任书明确的工作任务,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整体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统筹城乡空气质量改善的同时,重点突出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坚持《行动计划》与“蓝天行动”统筹推进的原则。《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以下简称《蓝天行动》)是在落实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新规划、新要求、新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完成《蓝天行动》的目标任务是落实《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落实《行动计划》的新要求是对《蓝天行动》的全面提升和补充深化。二者有机统一、目标一致。
3.坚持“四个协调”和“两个同步”的原则。坚持质量改善与总量减排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协调、市区(县)联动与属地管理相协调、党政主导与公众参与相协调。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监管能力、经济发展质量同步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显现。
(三)实施范围。
主城区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其他区县(自治县)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一般控制区。
(四)空气质量目标。
主城区总体目标(按照GB3095―2012评价)。到2017年年底,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6%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2013年增加4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主城各区及北部新区目标(按照GB3095―2012评价)。到2017年年底,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下降16.5%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别比2013年增加4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的目标(2013―2015年按照GB3095―1996评价,2016年起按照GB3095―2012评价)。到2015年年底,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比2012年下降6μg/m3或不高于70μg/m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别达到320天以上或逐年增加5天;到2017年年底,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比2016年下降3μg/m3,优良天数分别比2016年增加10天以上。
从2018年起,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更清洁的空气。
三、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以深化《蓝天行动》为基础,深入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坚决停建违法违规在建项目。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全面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涉及大气污染的违规项目,要依法处罚;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满足国家要求、符合功能定位的产业准入目录。主城区禁止新、改、扩建“两高”企业,其他区县(自治县)纳入全市总产能计划,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全市范围内,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
压缩过剩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推动过剩产能压缩。重点压缩中小型水泥企业过剩产能。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小南海水泥厂、重庆富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3家水泥企业3000吨/日以下生产线及重庆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巨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各1条1200吨/日水泥生产线2016年年底前停产,2017年年底前全面关闭;企业生产线关闭前要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其他区域压缩过剩产能,淘汰小型火电厂。2013―2014年完成重庆天富发电有限公司、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永川发电厂等4家火电厂的关停,2017年前完成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关停。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要求,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循环型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产业化等示范工程。到2015年,重点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取得突破,循环经济产业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10年提高20%,初步建成中西部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全市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市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二)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制定出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和环境准入规定,逐步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不得供电供水。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主城区火电、水泥、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按照国家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订用地布局方案,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空间管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调整产业布局。制定五大功能区产业导向政策,明确各个功能区限制、禁止(产品)目录,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发挥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都市功能核心区禁止任何烧结砖瓦窑生产企业存在,2013―2016年分年度完成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内的86家使用煤炭、粉煤灰、煤矸石的烧结砖瓦窑关停。都市功能拓展区的其他120余家砖瓦工业企业要严格治理大气污染,在2014年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应的排放标准。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加快实施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加快落实市政府确定的32家大气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企业环保搬迁任务。2014年完成中电投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搬迁,1台20万千瓦火电机组停运;2015年完成神华国能重庆发电厂环保搬迁,2×22万千瓦火电机组停运;2017年年底前完成其他搬迁计划。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与清洁利用。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量控制在5300万吨标煤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下降到65%以下。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5年,全市原煤入洗率达到60%以上;到2017年,全市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制定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重点对火电、水泥、燃煤锅炉的生产用煤开展煤质监测和执法检查。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大清洁能源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供应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2014年建成华能重庆两江新区天然气热电联产环保项目一期2台F级燃气机组,装机80万千瓦。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国电石柱狮子坪风电场、武隆四眼坪风电场并网发电。到2015年,力争全市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0万千瓦,替代燃煤55万吨;全市水电总装机规模达到700万千瓦。到2017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以上。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巩固并创建无煤社区、无煤街道、基本无煤场镇500个,新建无煤区域和基本无煤场镇70平方公里以上。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格执行火电企业发电排序规定,安排煤耗低、能效高、排污少的机组优先发电;在重污染天气要严格限制老旧火电机组的发电量。大力组织实施以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为重点的节能改造。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出台建筑能耗限额制度。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设备。鼓励现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到2015年,完成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四)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
深化燃煤锅炉整治。主城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2017年主城区基本淘汰燃煤锅炉;主城以外的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鼓励淘汰4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燃煤锅炉。鼓励燃煤锅炉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2013―2015年完成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44台648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关闭。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建设与改造。2013―2015年完成华能重庆珞璜电厂等10家企业125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硫和317.2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硝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加快推进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保达标排放。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3―2016年,在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原料药制造、印刷包装、化工行业完成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56户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对群众投诉强烈的大气污染扰民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其尽快治理达标或关停并转。在石化行业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2014年完成主城区、2016年全面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整治小型污染企业。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集中整治镇村产业集聚区。到2017年,烟尘、粉尘、油烟等投诉扰民的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整治。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公交网络,加快轨道交通建设,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开展主城区机动车发展容量及污染控制研究,探索控制机动车新增量的相关措施与办法。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自2017年起,全市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加强在用机动车年检,严格环保标志核发。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积极做好国家提升燃油品质后的供应销售保障,开展车用汽油、柴油、天然气质量检测与执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在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研究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主城区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全部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到2015年,在公交、私人用车、物流、环卫等领域,推广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3000辆。鼓励符合条件的长途客车和运输船舶使用以LNG为原料的清洁燃料替代柴油。
(六)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按照《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创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落实全密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等八项强制性措施。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主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工地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全面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各环节的粉尘、扬尘控制措施。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在媒体上按月公布扬尘控制不达标的污染源。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超过3个月未建设的裸露土地应进行覆盖或简易绿化。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在餐饮业和学校、机关、工地、事业单位食堂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检查与执法,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完成1500户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环境气象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到2015年,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全部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升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并开展监测。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对偷排偷放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八)建立联防联控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在环境保护部的指导下建立成渝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区域内大气环境突出问题,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重点任务。
建立监测预警体系。2015年年底前,主城区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重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与评估,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制订并实施应急预案。制订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向社会公布。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启动实施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引导公众做好防护。
四、切实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保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考核。
落实政府和部门职责。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国有企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按年度下达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空气质量负总责,制订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层层分解任务,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制订《行动计划》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对各区县的工作指导。
严格考核与责任追究。将空气质量改善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将主城区的细颗粒物指标、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每年进行考核。其中,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科学研究与推广,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加大科技研发和技术推广力度。加强灰霾、臭氧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监测预警等内容和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加强烟气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要求,研究制定促进我市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的措施,逐步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优化环境监管基础。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运用财政杠杆,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守法等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研究将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对水、电、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类产品分行业、分区域制定企业消耗定额。
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加快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整合和修订,推动《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根据国家新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重庆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体系。
加大环保财政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予以保证。对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火电烟尘和水泥除尘设施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项目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强化社会监督,动员全民参与。
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空气质量监测、企业污染物排放、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等环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市环保局每月要分别公布主城各区及其他区县(自治县)空气质量排名,各区县(自治县)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广泛动员公众参与。以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等“十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倡导健康、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研究建立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发展环保志愿者,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我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力争提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任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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