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14年01月22日 9:45 10641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企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对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做好维护企业权益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无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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