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定

2014年02月18日 11:3 969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采矿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两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采矿权出让交易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采矿权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是宁波市辖区范围内采矿权交易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采矿权出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监督工作;负责采矿权出让方案的审查和采矿权出让文件、出让合同的备案;配合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做好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地矿专业评标专家的推荐、入库资格审查、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工作。
  市交管办负责采矿权出让进场交易活动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对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实施监察。
  第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采矿权的具体出让人,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完成矿区地质勘查、采矿权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基础工作;
  (二)负责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
  (三)根据批复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编制采矿权出让文件;
  (四)参与采矿权出让现场交易活动;
  (五)负责与采矿权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六)指导拟出让采矿权所在乡镇(街道)完成涉矿相关道路、林地、作业场所等权属认定、补偿及基础设施配套等利益关系协调,并对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做到“净矿出让”。
  第七条 宁波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是全市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的办理服务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
  (二)受采矿权出让人委托,按照采矿权出让交易操作流程,承办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交易办理事项,提供采矿权出让交易咨询服务;
  (三)建立采矿权出让交易档案;
  (四)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采矿权出让
  第八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出让文件。采矿权出让人根据批准的采矿权设置及出让方案编制采矿权出让文件。
  (二)委托。采矿权出让人委托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办理采矿权出让交易事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受理。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受理采矿权交易委托,并对采矿权出让人提交出让文件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公告。市采矿权交易机构负责在市级相关媒体、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采矿权出让人负责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本单位门户网站和采矿权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同步公告。
  (五)报名。市采矿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及报名条件等规定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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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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