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02月19日 16:24 1214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附表包括:
  (一)储量计算表
  (二)截止( )年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附图包括:
  资源储量估算图,必要的附采剥(露天开采)或采掘(地下开采)现状图及剖面图,图件中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矿山储量开采现状;
  (二)矿山开拓及年度采剥(掘)工程;
  (三)当年及历年采空区;
  (四)次年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块段;
  (五)保有资源储量类型分布。
  附件包括:
  (一)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储量动态监测机构承诺书及与矿山签订的服务协议;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当年采出量与矿山设计规模变化率大于30%的,应在年报中说明理由。
  对于露天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石灰岩、花岗岩、闪长岩、安山岩、玄武岩、大理岩和砖瓦用粘土等矿产的储量年度报告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山企业要提交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生产勘探报告。
  (一)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以及因矿产工业指标改变、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
  (二)在生产中发现矿体(矿层)因矿石质量、开采技术经济指标等改变,引起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超过20%,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超过30%);
  (三)矿区地质工作程度低,未有效控制矿体(矿层),资源储量达不到控制程度,需提高资源储量级别的;
  (四)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储量动态监测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在次年1月10日前,将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送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召开审查会议前10日将《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提供给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评审专家审查,并于1月底前召开年度报告审查会议,组织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评审专家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进行集中会审。
  第十七条 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实行会审制度。评审专家应出具署名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市(州)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审会议,汇总专家意见后,出具备案证明。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业特长、技术职级、属地情况,每份矿山储量年度报告选择3-5名专家。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部级发证矿山审查。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报告文字、附图、附表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文、图、表是否一致;
  (二)矿区、矿体、采(探)矿工程测量是否准确;
  (三)矿体形态、矿石质量的变化情况;
  (四)资源储量增加、减少及损失变化是否合规;
  (五)资源储量估算是否合理,参数选取是否准确;
  (六)当年资源储量数据逻辑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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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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