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14年02月20日 14:14 13603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保部门查出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向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废旧金属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按照规定保存登记资料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禁止回收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有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八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是指再生资源在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过程中所停留的各类场所,主要形式有回收站(亭)、分拣加工中心、集散交易市场等。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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