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2月25日 10:21 9725次浏览 来源: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交易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不包括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行为。
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和管理全省矿业权交易活动,查处矿业权交易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组织。
江苏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是省矿业权交易机构。设区的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方式由各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第六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以及以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矿业权交易机构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工作,可以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八条 部、省两级发证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和市、县两级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省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市、县两级发证的采矿权出让,由设区的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交易,由上一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程序包括编制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接受竞买报名、组织竞买、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交易结果、签订出让合同等。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出让公告、公示交易结果。
发布出让公告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勘查区或矿区地理位置、坐标、开采标高、面积、矿种、勘查成果情况或资源储量情况、准入条件及风险提示等。
公示交易结果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或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等。
第十一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出让公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于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出让公告。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结果公示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程序包括资格审查、受理出让申请、公开出让信息、签订出让合同等。
第十三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开出让信息。
公开的出让信息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的矿业权范围(含坐标、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
第十四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出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出让信息。公开出让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可以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也可自行寻找受让方。
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转让的矿业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
第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交易程序包括编制转让方案、发布转让公告、接受竞买报名、组织竞买、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转让合同、公示交易结果等。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自行寻找受让方的,交易程序包括签订转让合同、公示交易结果。
第十九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规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条 转让矿业权公示交易结果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矿业权转让人的名称、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拟转让矿业权的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勘查区或矿区地理位置、坐标、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或资源储量情况、转让方式、转让价格等。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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