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4年02月26日 9:41 30903次浏览 来源: 辽宁省环保厅 分类: 政策法规
(四)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1、建设重金属污染区农村集中供水
对于区域背景性因素造成重金属污染,以及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善的重金属污染区域,实施应急民生型供水保障工程,加强受污染区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建设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对重金属污染严重、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丧失的地区,实施必要的移民安置政策。全省在规划期内对重金属污染严重造成人民生活困难的区域,实现集中供水工程建设。
2、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保障体系
对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进行全面系统调查研究,划分种植功能区,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建立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与预警体系。全省已污染的污灌区和其他被污染土壤,在未修复治理之前,改变其种植功能,改种非粮食作物。
3、加强重点地区诊疗和健康监测
对全省受重金属污染高风险的人群实施诊疗,建立敏感人群定期体检制度,建立相应重金属污染人体健康风险评价体系。
4、减少含重金属相关产品消费
减少含铅油漆、涂料、焊料的生产和使用,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的环境管理,严禁使用砷类农药,严格控制在食品及饲料中使用含重金属添加剂。
加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管理,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认真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剔除目录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相关企业及产品名单。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鼓励企业研发重金属替代技术,生产环境友好产品。
(五) 搞好重金属环境修复试点,逐步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1、开展调查评估,建立污染场地清单
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国土壤现状调查等,自2011年开始,根据国家重金属规划要求,开展全省重金属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在“十二五”内完成基础调查工作,建立我省重金属污染场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动态管理。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根据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确定“优先修复名单”,制定中长期修复计划。
2、加强重金属污染修复科技研究
研究和应用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农田土壤污染的生态修复技术和场地土壤治理技术、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源头控制技术的研发。规划期完成相关科学研究课题,包括污灌溉区土壤修复技术和土壤重金属防治研究,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对省内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健康风险评估。
3、建设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环境修复示范工程
开展重金属污染饮用水源地、工矿企业重金属污染场地、重点河段底泥污染、污灌溉区和农田重金属污染、历史堆存含重金属废物治理等方面的试点示范工程。着重解决饮用水源地、重点工矿区、重点河段、重点土壤污染区域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在搞好试点示范基础上,加大技术攻关,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历史遗留问题清单,重点解决历史遗留的、企业责任主体灭失的、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区域性重金属问题,解决环保基础设施落后或建设不完善等引起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排放问题。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责任,着力形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机制。
4、强化种植结构调整,综合防控土壤重金属污染
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变更时应进行重金属污染调查,并建立相关档案。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及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需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对于污染较重、短期内难以实施有效治理的场地应加强监管,封闭污染区域,阻断污染物迁移扩散途径,防治污染事故发生。
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分级管理利用制度,对未污染土地,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污染程度较低,仍可作为耕地的,各地政府和环保部门仍指导、监督农民种植非食用作物,并采取物理、化学、生物措施进行修复;对重度污染土壤,仍调整种植结构,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避免造成农产品污染。
依法合理调整土地用途,对污染严重、不宜作为农业用地的土地,地方政府应做好停耕停种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的有关规定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依据污染土地认定结果,按法定程序进行地类变更。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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