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4年02月26日 9:41 30908次浏览 来源: 辽宁省环保厅 分类: 政策法规
五、规划政策保障
(一) 完善法规标准
1、制定并完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法规体系。完善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重金属标准的相关内容。
2、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重点是配合做好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辽宁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相关的有关土壤、水质、大气中重金属的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体系,科学确定标准限值,制订更加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通过司法手段保障环境执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二) 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1、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实行规划年度评估制度。将重金属污染防治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建立重金属污染终身责任追究制。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编制重点区域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3、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将开展健康评估作为后评价的先决条件。
4、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对涉重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三) 建立环境经济政策
1、完善落后产能淘汰机制。进一步完善重金属污染严重企业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将淘汰重金属污染严重企业纳入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建立赔偿补偿办法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2、建立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重金属企业实行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险种。生产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对第三方受害者的相关救治费用和赔偿。加大对重金属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力度。
3、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适当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加大排污费征收和稽查力度,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4、探索土地用途调整政策。受重金属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调整土地用途,试点探索土地置换。
(四)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1、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当前全省重金属污染问题为基本目标,凝练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深入系统研究,重点突破具有影响的关键重金属污染源治理和土壤修复技术。到2015年,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目标的实现提供先进的环境科技支撑,进一步完善环境科技研究体系和创新环境,实现环境科技工作由“跟踪应急型”向“先导创新型”的转变,为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监督执法等提供强有力的环境科技支撑,培养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和在国内有影响的科技精英,环境科技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引进和突出先进适用技术开发。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重金属综合防治管理经验和治理技术、风险评估技术、修复技术。加快重金属污染防治和修复技术研发。加强重金属污染与人体健康等重大课题研究,设立专项科研经费开展相关研究。
3、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大力推广重金属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推动重金属污染治理环保产业的发展。以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工程为需求,以环保示范工程为依托,以标准化、系列化、国产化、现代化为导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大力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五) 完善投融资政策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市等地方政府设立地方设立专项资金,配合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地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实施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处理、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工程,集中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制定和实施有利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税费经济政策。
2、完善投融资模式和政策。落实企业治污责任,激励社会投入。引入市场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积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投资于重金属治理设施和产业。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3、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建立重金属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对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资源型企业,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专门用于发展接替替代产业、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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