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10年恢复治理矿山环境19万亩

2014年03月04日 10:20 324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助推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10年投资10亿元,实施了122个项目,恢复治理矿山环境19万亩。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把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作为首要任务。2003年至2013年,争取到中央和省财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补助资金9.89亿元,开展了三江源地区砂金过采区、大通煤矿和122个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通过覆坑平整、覆土、多草种混播、网围封育等措施,该厅组织力量治理面积19万亩,改善了治理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减少了水土流失,有效遏制了土地荒漠化进程,促进了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严格发放矿业权证,在办理矿业权证时从严把好4个环节。在审批发放矿业权证前充分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不予发证;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作为审批发放矿业权证的必备条件;在青海省矿产资源规划中,把矿业活动对环境有不可恢复的影响的地区和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地质灾害危险区被划为禁采区,把矿产开发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但可采取措施控制的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定为限制开采区;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禁止办理粘土、砂石采矿证,并圈定了全省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区。
  为有效保护好青藏高原,尤其是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地区的生态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全面禁止砂金开采活动,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消除了因采金而造成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对全省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使恢复治理矿山环境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相继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年~2020年)》,对全省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任务、工作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地质环境保护奠定了制度基础。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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