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3月05日 16:33 18054次浏览 来源: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构建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地质技术规范及标准,对矿山年度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实施动态测量管理,对矿山企业注销、报损的资源储量进行审核和审查。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开采的矿山企业、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机构(以下简称“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普通建筑用的砂、石、粘土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市(州)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是指对当年度矿山动用储量(包括开采量、损失量),以及年度开采范围内由于生产探矿、重算等情况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进行测量,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绘有关图件,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工作。下列单位可以从事储量动态测量工作:
(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二)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固体矿产),同意其从事储量动态测量的矿山企业内设地质测量机构。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开采的矿山企业,必须委托或安排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部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并在下一年1月15日前,将《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矿山储量年报”)和填报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以下简称“基础表”)报送矿山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大中型报送州(市)级国土资源局,小型及小型以下报送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yujingqiu.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