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3月05日 16:33 1805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二章 各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部署、指导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年审。
  (二)安排全省矿山年度动态测量计划;
  (三)组织专家以抽查、审查等方式对大中型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进行检查;
  (四)审核矿山企业当年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大于设计年度损失的10%)的报销;
  (五)负责抽查大中型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工作(抽查矿山数不低于30%)。
  第七条 省地质调查局负责技术指导和成果数据汇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矿山储量测量管理技术规范的制订和指导全省测量机构正确履行相关技术规范;
  (二) 负责总结全省矿山企业年度储量动态测量情况及成果数据汇总等工作;
  (三)按照省厅部署,组织专家开展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或抽查,协助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年审。
  第八条 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测量、工作部署、指导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专家以抽查、审查等方式对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进行检查;
  (三)审核矿山企业当年正常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的报销,审查矿山企业下一年拟动用资源储量;
  (四)对矿山企业当年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大于设计年度损失的10%)报销提出初审意见;
  (五)负责抽查小型及小型以下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工作(抽查矿山数不低于50%);
  (六)组织专家以抽查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以自查、互查等方式对大中型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和《矿山储量年报》进行检查和审查;
  (七)负责总结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年度储量动态测量情况及安排下一年度测量计划,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按规定开展储量动态测量工作;监督每一个矿山是否落实了国家有关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落实了承担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机构,是否建立了储量管理台帐及绘制相关图件。
  (三)负责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机构在本区域内从事储量动态测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实时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测量情况,依法查处矿山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储量动态测量的行为;
  (五)组织专家以抽查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以自查、互查等方式对小型以下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和《矿山储量年报》进行100%检查和审查;
  (六)负责总结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年度储量动态测量情况及安排下一年度测量计划,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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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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