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4年03月07日 14:17 2624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7政策保障
  7.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工艺先进项目,扩大重金属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范围,严格重金属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外资项目。鼓励对电镀等表面处理行业进工业园区,实施集中管理。
  7.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重点防控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项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关停淘汰的项目,要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新设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前要通过环评审批,未能通过的,工商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7.3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每年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涉重金属企业名单,重点防控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加大处罚力度。
  7.4执行环境经济政策。推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重点防控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严格控制对高环境风险企业的信贷,加快研究建立资源性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
  7.5开展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实施受污染土地的调整政策。农业部门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污染严重、短期内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调整种植结构,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国土部门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变更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按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
  8组织保障
  8.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
  加强组织领导,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成立汉中市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全市规划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根据各部门职责,严格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和问责制度。
  8.2细化分解任务,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重点区域所在县区政府,根据规划任务,制定本县区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要点,确定本县区的治理重点和阶段目标,分阶段按年度提出任务计划,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保障规划实施。
  8.3实施跟踪评估,进行动态调整
  实施全市规划实施情况跟踪评估,抓好年度评估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规划相关目标任务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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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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