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矿业秩序维护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11日 15:50 14731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二章 权益保护
第六条 矿业权人是维护自己矿业权范围内秩序稳定的民事主体,可建立内部护矿队伍,主动开展巡查和监测,发现侵害矿业权行为的,应采取劝告、阻止等合法有效措施,依法保护自己矿业权益,维护矿区秩序稳定。
对侵权行为劝告、阻止无效的,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达到排除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目的。
第七条 矿业权人对破坏矿业秩序严重的违法行为,自身无法阻止或阻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矿区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接到反映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行动,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第八条 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重点矿区要充实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力量,根据实际管护需要设立矿山执法队伍,有效制止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处理矿业权人反映的问题,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矿区,公安部门增设警力,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将维护矿业秩序作为维护该区域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全力进行监管。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责任机制,强化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力度,将预防和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矿区设立的护矿队伍,做好日常监管,切实做到防范有效、发现及时、制止有力。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和接到下级报告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彻底制止和查处到位;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并视情况抄送本级有关部门。报告应说明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制止、查处措施,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重大(典型)、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和接到下级报告后24小时内专项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 同级人民政府接到专项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各种可行措施,依法处置。必要时采用联合执法行动进行制止、查处、整改。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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