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矿业秩序维护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11日 15:50 1472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案件查处
  第十四条 设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在纪检、监察、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公布联系方式,受理群众举报案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的信息收集平台,全面准确掌握本辖区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五条 对本辖区发生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林地使用、水务管理、电力供应、民爆物品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违法者告知违法违规事实、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跟踪检查制止纠正到位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必须认真鉴别有关证据,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主体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或处理)程序,及时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
  第十七条 违法主体拒不执行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及时移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矿山整顿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联动执法共同责任机制,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辖区矿业秩序状况,坚持开展治理整顿。
  (一)打击非法使用爆炸物、氰化物等原材料的行为。禁止爆炸物品、氰化物和采选原料进入非法矿点,对非法使用这些物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没收原材料和非法所得,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其运输工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限制非法采矿、选矿产品的运输。在矿区、矿点道路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进行检查,凡运输矿产品但不具备采矿、安全生产等手续的车辆,其运输的矿产品和运输工具依法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合法运输车辆应保证正常生产的运输畅通。
  (三)打击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行为。禁止在矿区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合法收购企业应完善收购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严防收购非法渠道或不明来源的矿产品。
  (四)劝返矿区从事非法采矿的劳务人员。对矿区劳务人员全面清理登记,对从事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劳务人员进行劝返;对劝返无效构成违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五)切断非法采矿点和企业的电力及运输通道。对不具备相关许可手续的勘查开采项目,切断生产所需要的电力供应。在不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切断通往非法采矿点的道路。
  (六)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企业,依法收回和注销探矿权、采矿权。对仍有开采和综合利用价值的,应统一调整矿区布局,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开发主体。
  (七)清理证照,严格准入条件。对证照不全的,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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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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