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绿色矿业创建绿色矿山工作指南

2014年03月18日 9:16 1402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创建,规范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和《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绿色矿山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矿山,具有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的特点。
  第三条 绿色矿山分为国家级绿色矿山和省级绿色矿山,国家级绿色矿山原则上应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推选。
  第四条 创建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要求,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保障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规划统筹、政策激励、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鼓励矿山企业先试先行,走绿色矿山发展道路,努力构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政府支持引导,协会支撑,企业主体,营造有利于促进绿色矿山创建的政策、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四、绿色矿山在矿山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
  第五条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通过政策激励,推进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同时强化必要的政策约束,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力争3年内完成一批示范试点矿山创建工作,用8至10年时间初步构建起全省绿色矿山格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厅规划处负责日常工作。江西省矿业联合会为省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支撑单位。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
  一、制定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二、做好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示范指导工作,落实鼓励和支持政策,引导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发展模式建设和经营矿山,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三、负责全省绿色矿山的审核、认定,及发布工作。
  第八条 省矿业联合会职责
  一、研究拟定江西省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建设标准、评估验收标准等。
  二、指导矿山企业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节能减排、保护耕地和矿山地质环境、创建和谐社区出发,结合企业发展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安排、进度和措施等,努力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三、组织全省绿色矿山的评估和推荐工作。
  四、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配合,搭建绿色矿山建设交流与合作平台,为矿山提供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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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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