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业权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03月20日 16:23 720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精神,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完成好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市场建设试点任务,我市成立了洛阳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正式启动了我市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建设,为规范完善矿业权交易行为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矿业权交易市场
  洛阳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是我市依法设立的唯一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我市所有矿业权出让转让必须进入该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洛阳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基础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丰富工作内容,并尽快与相关管理部门对接,全面做好矿业权出让转让的进场交易工作。
  二、矿业权出让
  1、各级矿业权出让人应先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拟出让矿业权做出决定,并明确矿业权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2、各级矿业权出让人应委托有勘查资质的单位对拟出让矿区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核实),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完成后,矿业权出让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完成后,由矿业权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出让矿区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估价),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报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5、矿业权出让人依据有关资料确定出让底价,底价不得低于价款评估值与前期费用之和;
  6、价款评估(估价)报告书备案结束后,各级矿业权出让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矿业权出让委托合同,并确定出让起始价,矿业权交易机构对拟出让矿业权的资料进行初步合规审查;
  7、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编制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并报送矿业权出让人审核。矿业权出让人审核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出让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成交的,分别签订《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
  8、出让人应将矿业权出让结果在交易机构大厅及国土资源系统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9、公示无异议,买受人持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向矿业权出让人缴纳出让金,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三、矿业权转让
  1、我市境内的矿业权转让应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2、有转让意向的矿业权人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主体及矿业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矿业权转让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符合转让条件的审查意见;
  3、对自行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转、受让双方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转让合同;
  4、对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的转让行为,转让方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符合转让条件的审查意见及其他材料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寻找受让方,实施转让交易;
  5、签订转让合同后,按规定应将转让行为的主要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矿业权市场相关制度建设,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转让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监督。
  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矿业权交易工作,凡出让矿业权未通过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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