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2014年03月21日 9:10 1557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山东省矿业权有形市场,推进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机构”)组织矿业权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中进行,其交易行为由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鉴证。
  第二章  交易适用范围、形式和方式
  第六条  矿业权出让交易适用范围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
  第七条  矿业权转让交易适用范围
  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
  第八条  矿业权交易形式
  矿业权交易形式包括进场交易和网上交易。
  进场交易是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网上交易是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九条  矿业权交易方式
  矿业权交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招标是指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以开标结果确定受让人。
  拍卖是指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以竞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挂牌是指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以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竞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协议是指经批准出让矿业权的,出让人、受让人通过协商议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开,在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中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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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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