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加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4年03月31日 9:2 13973次浏览 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分类: 政策法规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省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总体上是好的,但由于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管不够到位,少数采矿权人依法开采意识淡薄,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局部地区的问题还十分突出。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而且涉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少数基层干部被追究渎职法律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管。
二、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监管的基础工作
科学划定矿区范围,设立醒目的界桩、地面标志和采矿权人告示牌,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编制实施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是防止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一)科学划定矿区范围。各地在组织开展矿产地质勘查和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阶段,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地形地质条件、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矿地综合利用等因素,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矿区范围,尽可能从源头上防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按浙土资办〔2010〕145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
(二)设立醒目地面标志。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矿山特点和巡查工作需要,结合地形地貌,在每个采矿权边界的界桩,以及界桩之间增设可视、醒目的地面标志物和最低开采标高地面标志。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落实《关于开展矿区范围界桩与采矿权告示牌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59 号)的基础上,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露采矿山边界地面标志的完善设立工作。
(三)采用现代监管技术。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采用数据自动采集、传递、处理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矿山企业开采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控,动态掌握矿山开采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并制止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有效监管
(一)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督促采矿权人自觉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矿产资源;采取与采矿权人签订诚信履约责任书、告知违法违规违约责任、约谈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采矿权人等措施,督促采矿权人自觉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
(二)强化储量动态检测管理。认真执行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制度,开展对界桩、地面标志、开采现状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现场检测。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测后应当提交开采现状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对地下开采矿山,在两次储量动态检测之间,加密一次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测绘。进一步加强对储量检测的质量管理,对辖区内采矿权人的检测结果定期组织抽检,抽检结果与地质测量机构年检挂钩,并纳入诚信档案;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应及时进行复检。加强对地质测量机构的监管,提高储量动态检测质量。
(三)强化矿山现场巡查工作。
1.国土资源所必须确定专人定期开展现场巡查。露采矿山巡查原则上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地下开采矿山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储量动态检测当月,矿山巡查与检测一并进行。对近期有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矿山,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巡查时应做好记录,填写矿山巡查记录表,必要时应做好现场拍摄等影像记录工作。
2.巡查露天开采矿山,应实地认真对照开采现状平面图;巡查地下开采矿山,应实地认真对照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重点巡查矿山企业是否有越界开采等情况。
3.巡查人员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界桩、地面标志、最低开采标高标志、告示牌移动或者受损的,应责令采矿权人立即整改,限期恢复;发现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4.对现场巡查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应通过口头和书面的形式通知矿山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及时上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5.建立规范完整的矿山巡查档案,做到一矿一档,并及时将现场巡查记录、巡查整改通知和整改查处等有关文件资料归入档案。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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