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2014年04月03日 9:39 3580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把好项目建设源头控制关口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我省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48号),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双色球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坚持高标准建设产业集聚区,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信贷投放。认真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七)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敞开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
  (八)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前移能耗控制关口,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落实先进能耗标准和合理利用能源的重要措施。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省辖市、县(市、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节能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九)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编制区域、流域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业规划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十)健全项目建设部门联动机制。健全项目建设联审联批制度,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沟通衔接,协同把好土地、节能、环保、信贷和产业政策关口。落实项目建设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简化相关程序,完善项目落地条件,力争早开工、见实效。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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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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