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4年04月29日 9:11 4018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十八章 保障措施
  充分认识海洋在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强化对海洋事务的统筹协调,加强对海洋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大对海洋事业的支持力度,努力提高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一节 制定海洋发展战略
  树立海洋科学发展观和权益观,把握全球海洋发展态势,深入开展海洋发展的战略性、方向性和政策性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并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我国在内水、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以及南北两极的现实和潜在利益,统筹国家海洋政治、外交、安全、经济、管理等工作,形成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的合力。
  第二节 实施海洋综合管理
  推动建立海洋事务高层次协调机制,加强涉海管理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和沟通配合,提高中央与地方海洋管理工作的联动性,增强海洋行政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取向,综合运用海域和海岛、海洋渔业、海运海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手段,对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经济运行实施引导和调节,提高综合管理对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调控效率。
  第三节 强化规划配套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职能,立足海洋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事关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海洋产业培育、海洋科学技术研发转化等方面规划的编制实施,落实配套政策和措施,通过充分发挥各类海洋规划的指导调节作用,促进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节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时,加大对海洋事业的支持力度,按照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海洋领域重大项目的实施。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时把海洋事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基础能力建设、重大专项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要统筹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用途,重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并强化绩效考评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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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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