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4年04月29日 9:11 4019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海洋资源管理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规范管理,科学养护和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加强海水资源、海洋可再生能源和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指导,切实提高海洋资源对促进海洋经济和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一节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管理
  加强海水养殖管理,合理确定养殖规模,调整优化海水养殖布局,积极拓展深水大网箱等离岸养殖,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加快水产养殖标准化建设和健康养殖标准推广应用。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合理确定增殖放流品种,加大近海海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不断完善伏季休渔制度,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总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促进渔业装备更新,2015年渔船总数和功率总量不突破2010年实际数量。继续实施远洋渔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加强新资源新渔场的探捕和开发利用,积极建设多功能海外渔业综合开发基地。研究制定促进海洋渔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节 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与开发
  加强黄海、东海、南海等海域油气资源战略调查与评价,完成重点海域油气资源普查。加大黄海、南海、东海油气勘探,加强深水区油气资源潜力的科学研究,加大深水勘探开发科技与装备的攻关力度,力争实现商业性油气开采。实施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普查,积极研发勘探开采技术和装备,开展试采工程。
  第三节 推进海水资源综合利用
  加快制定促进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扩大沿海城市海水利用规模。在沿海地区的电力、化工、石化、冶金等行业中实行海水直流冷却和循环冷却,2015年海水年直接利用量达到750—1000亿立方米。积极创建国家级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城市,继续支持天津、大连、青岛、上海、深圳、厦门、宁波等城市因地制宜地实施海水淡化工程。鼓励沿海省市率先选择一批沿海市县,开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综合利用试点,扩大海水淡化和海水综合利用规模。以辽宁长海、山东长岛、浙江舟山、福建平潭、广东南澳、广西涠洲和海南西沙群岛等海岛为重点,大力发展海水淡化,满足海岛居民生活用水。2015年,海水淡化量达到220—260万立方米/日。促进海水化学资源和卤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浓海水制盐、提钾、提溴、提镁、提锂及其深加工等产业化进程,建设国家海水利用产业化基地。
  第四节 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
  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勘查与评估,编制发展规划,利用国家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加强海洋能开发应用。开展万千瓦级潮汐水轮发电、兆瓦级潮流发电、百千瓦级新型波浪能项目示范。探索开展温差能和海洋生物质能利用。因地制宜地发展海上风电,引导风电场布局逐步向深水远岸推进。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发展与国际海洋学院、保护国际等非政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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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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