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

2014年04月29日 9:53 1270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四、实施的具体步骤
  (一)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组织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一是制定本辖区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辖区企业清洁生产现状,重点对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有针对性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是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督促。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协调相关部门,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三是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出具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四是组织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在2013-2017年完成且满足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要求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提出资金奖励申请(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
  (二)有关企业抓紧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一是制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涉汞、铅和高毒农药的生产企业要对本企业清洁生产关键工艺和薄弱环节进行评估,制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包括实施改造的产能、时间表、采用的技术、预期效果、预计投资等内容,并将计划报送企业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
  二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组织人力物力,加快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并建立清洁生产组织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达到预期实施效果。
  三是提出实施效果评估申请。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并稳定运行后,要准备项目运行效果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所在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效果评估申请。
  (三)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对实施效果显著的项目予以奖励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通过抽查、公示等方式,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进行核实,按照《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2013-2015年底前完成并通过核实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5%的资金奖励;对2016-2017年底前完成并通过核实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的资金奖励。
  (四)有关行业组织充分发挥支撑作用
  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咨询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技术引导、技术支持、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等工作,帮助企业选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实现削减高风险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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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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