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2014年05月05日 16:16 1731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变更土地权属和调解土地纠纷过程中,行贿、受贿、贪污国家和集体财物的;
  (二)在办理变更土地权属和调解土地纠纷过程中,敲诈勒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在办理变更土地权属和调解土地纠纷过程中,盗窃、诈骗、抢夺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土地管理失控,或者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造成土地浪费或财产损失的;
  (五)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占土地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规执行职务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主要责任人对行政处罚和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变通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国土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8月21日公布的《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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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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