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4年05月19日 10:23 4491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规范权限,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规定,禁止越权发证,取缔无证采矿。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工作,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动态监督管理。
  (二)结合资源禀赋、开发利用现状和地质环境保护,针对不同矿种实施优势矿产保护、限制开采矿种和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制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可行性论证。加强资源集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资源、节约利用资源。开发利用含多种矿产的矿床必须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利用的指标。全省采选综合回收率要比现有提高3-5%,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提高5-8%。对低品位贫矿和难选冶矿石的低品位硫、磷等矿床实行有效控制和保护;鼓励企业对“三废”的综合利用、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加大矿山地质环境开发保护和治理力度,制止对矿产资源的破坏性开采。
  (五)完善企业“三率”考核体系。严格按设计指标进行考核,对实际回采率推行核查和开采回采率与资源补偿费征收挂钩的制度。
  (六)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建筑石料、砖瓦用粘土矿山。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集中、规范开采、保障安全、依法监督的方针,对现有小煤矿进行整顿,制定和实施小煤矿强制性标准,促进安全生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破坏地质环境、或生产能力低于规定要求的高硫、高灰煤矿逐步关闭。加强建筑石料、砖瓦用粘土小型矿山整合,优化布局,集约生产,逐步取消实心砖生产,大力推广免烧砖、空心砖等替代产品。
  (七)加快高科技矿产品的开发。发展精深加工技术,强化非金属矿的新材料和超细材料研制,提高其经济价值;发展新能源及节能、降耗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消耗水平;积极发展急缺资源的廉价替代产品,鼓励对废旧金属及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
  (八)切实履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能,监控、预防地下水污染,充分利用矿山设备疏排的地下水资源。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一)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遵循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闭坑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适应省情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开发主体的权益和责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坚持“污染物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加强矿山开发中“三废”排放量的控制,对矿井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提出处理方案,开展尾矿的综合利用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开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省矿山已破坏土地面积52150.106公顷,2008-2010年恢复治理面积达到13730.66公顷,治理率为40%;2011-2015矿山恢复治理面积达到20120.73公顷,治理率为60%。
  2008-2010年矿山土地复垦面积10877.56公顷,复垦率为40%;2011-2015年矿山土地复垦面积15068.99公顷,复垦率为60%。
  重点治理工程包括淮北、淮南、巢湖、铜陵-马鞍山4个重点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
  (五)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级分类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政府组织引导、分期治理。对新建和扩建、生产矿山,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企业负责治理;对严重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和因非法采矿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任人或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矿山企业实施的责任机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政策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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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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