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4年05月19日 10:23 44923次浏览 来源: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分类: 政策法规
二、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地质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我省共划分3个重点治理区。
1、淮北-宿州-亳州重点治理区
位于淮北、宿州、亳州,面积6571.5平方千米。区内煤炭资源丰富,是我省煤矿重点开采区,煤炭开采程度高,开采历史长,矿山地质环境主要问题:采空区地面塌陷面积大;废渣、废水污染;占用破坏土地资源严重;露采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多发。治理内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监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强化历史遗留矿山土地复垦。
2、淮南-阜阳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位于淮河两岸,面积2502平方千米。区内煤炭资源丰富,开发程度高,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空区塌陷面积大;废渣、废水污染;煤矸石积存量达32733万吨;占用破坏土地资源严重;露采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多发。治理内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监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强化历史遗留矿山土地复垦。
3、安庆-巢湖-铜陵-马鞍山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位于长江沿岸,分布于安庆、庐江、池州、铜陵、芜湖、马鞍山等市县,面积18637平方千米。区内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开发历史长、开采程度高,是我省铜、铁、水泥用灰岩主要开采区,矿山以露天开采为主,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露采形成的地貌景观破坏、崩塌、滑坡、泥石流、尾砂库、废石场;井采矿山引发的地面塌陷;废渣、废水污染。治理内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监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强化历史遗留矿山土地复垦。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根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变化趋势,按照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生态省建设规划的要求,规划重点治理工程。优先安排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内的大中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历史遗留的国有矿山采矿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地下水干枯、尾砂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分期统筹开展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实现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1、2010年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主要包括两淮煤矿采空塌陷区,铜陵铜矿和马鞍山铁矿地面塌陷、崩塌、滑坡以及全省露采矿山边坡治理工程等,每年实施10-18个工程,到2010年前完成69个重点治理工程,治理总面积5441.78公顷(附表18),土地复垦面积1028.64公顷。
2、2011-2015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重点开展两淮矿区采煤塌陷治理,巢湖、安庆露采边坡治理,池州、铜陵、芜湖、马鞍山采空塌陷和岩溶塌陷治理。总计治理21个矿区,治理总面积9639.45公顷,土地复垦面积2891.84公顷(附表18)。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
(一)新建矿山的设立和要求
禁止在各类禁采区内新建矿山;禁止在省级以上交通干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露天采矿;新(扩)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为100%,矿业权人必须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承诺书,并按规定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于不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经审查未获批准的,或未按规定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制度,监督矿业权人遵守和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规定,规划期生产矿山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为100%。分阶段实施,2010年前矿山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达到40%,2011-2015年矿山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为60%;加强矿山企业年检制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分期年度治理目标,加强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研究制定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优惠政策,引导矿业权人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投入。
生产矿山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因素申请闭坑,矿业权人应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闭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按规定报经批准实施。矿业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拟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经验收合格,方可闭坑
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要求,从事采掘活动和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规范矿业活动;因矿山开采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三)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对责任人灭失或历史遗留的闭坑(废弃)矿山的恢复治理,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综合治理、企业实施;历史遗留矿山,2010年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25%,土地复垦率为25%;2011-2015年矿山恢复治理率为35%,土地复垦率为30%。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制度。凡有违反《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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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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