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4年05月19日 10:23 4492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七章  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
  完善省以下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坚持“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推进市、县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矿山土地复垦等专项规划。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和实施的办法。《规划》一经批准,其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二、强化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
  (一)加强规划对矿证管理的指导作用
  实行矿业权规划审核制度。核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颁发矿业权证,不得批准用地。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动态监测制度。
  1、矿产勘查准入条件
  (1)新设探矿权的勘查矿种必须符合《规划》。禁止在禁止勘查区内开展固体矿产勘查,在限制勘查区内,《规划》限制勘查的矿种,严格核发勘查许可证。
  (2)按照勘查许可证的核发权限,规范探矿权出让管理。根据矿种、矿权和勘查风险等不同,采取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探矿权。
  (3)维护矿产地勘查的完整性。对已经形成矿产地的勘查区,不得分隔、分期申请登记。
  (4)加强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按照投资与勘查管理分离的原则,地质勘查工作只能由具有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5)实行按期完成勘查任务承诺制度。申请探矿权时,需提供申请勘查期限内完成任务的承诺书。按时完成任务须延续登记的,需提供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成果证明文件。在申请的勘查期限内不开展勘查或勘查资金投入不足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依法取消该探矿权。
  2、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1)规划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矿业权审批的规划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规定的矿业权,不得核发矿业权证。
  (2)资源准入条件:具有完整的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应的资源储量审批文件;矿山建设规模必须与占用的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小矿山建设规模与最低开采规模相适应。
  (3)环境准入条件: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证金承诺书》,足额或分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严格土地复垦监督和管理,采矿权人必须提交土地复垦方案。
  (4)技术准入条件: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人才、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方面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矿山开采设计(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利用方案);有矿山建设资金保证,并提供具有资格的会计部门的资金证明。按时上报年度报告、资料汇交。
  (5)安全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二)健全规划管理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加强勘查开发活动和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实行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年检制度。
  建立《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年度实施检查制度。
  加强《规划》预审和审查制度。
  加强宣传,建立规划批准前的公示和批准后的公告制度,接受全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
  三、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措施
  1、逐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规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在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稳定并逐步提高地方财政预算对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外商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与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切实改善投资环境,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逐步完善以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等为主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
  3、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征收调控体系。以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调控和促进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保护稀缺矿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优势矿产;强化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把矿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纳入核算体系,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消耗资源储量相挂钩,引导企业从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转变成注重经济、社会、环境、资源效益协调发展。积极探索矿山土地复垦、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使用权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工作。
  4、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企业提取并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用于因矿山开采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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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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