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2014年05月23日 9:20 1042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指导,规范试点地区发债偿债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第三条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第五条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试点地区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第九条试点地区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试点地区组建本地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与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在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二条试点地区可以在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地区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试点地区应当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承销是指试点地区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试点地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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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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