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2014年06月26日 8:52 1376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十)加大对我省服务贸易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相关专项资金,鼓励我省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扩大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和相关信息服务出口。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支持我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和完善与我省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和软件监管服务模式,促进离岸、在岸协调发展。(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
  (十一)落实“营改增”改革。贯彻落实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确保政策及时准确执行到位。(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厅负责)
  四、利用“走出去”带动外贸出口
  (十二)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将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建立项目备案管理网络平台,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服务。通过贷款贴息、费用补助等方式,支持我省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境外资源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支持我省企业开展重大项目国际合作和工程承包。争取国家金融支持,推动我省巴新铁路集团在蒙古投资兴建蒙古东部铁路项目,带动我省铁路设备出口。重点推动沈阳远大集团在哈萨克斯坦设立远大建材工业园、沈阳特变电工在印度设立输变电工业园。支持我省有实力的企业到东欧、俄罗斯、非洲开展农业种植和畜牧养殖,带动我省农业技术、农业生产资料出口。(省发展改革委、省外经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负责)
  (十四)支持我省企业并购海外企业。通过海外并购,使我省企业获得工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国际营销渠道、先进管理经验和支撑工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提高我省企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扩大企业产品出口规模,提升企业产品附加值,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优化外贸环境
  (十五)进一步落实全省通关便利化的具体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出口通关效率。对海关监管现场加大科技信息和现代化装备的投入,加大非侵入式监管查验方式的使用。提高绿色通道比例。深化税收征管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电子支付比例。深化区域通关改革,实现关区内“属地申报、属地验放”的一条龙通关模式。实行扩大区域通关适用企业范围,深化审单作业流程改革,全面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海关与其他执法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借鉴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经验,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全域通关一体化。(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口岸办负责)
  (十六)优化检验检疫流程。加大对检验检疫监管现场科技信息和现代化装备的投入。在全省推行“通报、通检、通放”检验检疫新模式;在口岸推行集中查验,加强查验设施建设,实施“报检+查验+登记+放行”一站式检验检疫工作模式;全面推进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推行“无纸化”报检和“进出口直通放行”。减少法检种类,全部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商品检验。(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口岸办负责)
  (十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今年全省范围内省、市设立的进出口环节收费名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收费范围只缩不扩,减轻企业负担。推行收费明示化,坚决取消违规、违法收费。对海关总署明文规定且经地方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给予保留;对海关总署有规定,但没有经地方政府批准,或经地方政府同意,但海关总署没有批准的收费项目,报海关总署审定后,按海关总署要求统一执行;其余收费全部取消。(省口岸办、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经贸厅、各市政府负责)
  (十八)加强口岸服务的监管工作。持续实施口岸大通关测评,进行一线口岸通关状况巡检,及时将大通关问题向主管部门反馈,跟踪解决问题过程,直至通关企业认可。(省口岸办负责)
  (十九)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推动外贸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建设,实现与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交换、整合和共享。推进建立外贸企业信用档案,鼓励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改革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加快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对接,积极参与全国海关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建设。(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
  (二十)加强贸易摩擦应对。通过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积极支持我省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鼓励在应对贸易摩擦中发挥经济贸易、国际法律专家的作用。建立我省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省政府各部门相互协调,努力减轻贸易摩擦对我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造成的消极影响。(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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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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