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2014年06月26日 10:54 16049次浏览 来源: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规定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在节能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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